【點新聞報道】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延後通知開會及召開業主大會的時間。合安解釋原因包括未能於法定時限核實業主簽署的真確性,亦難以尋覓可容納至少1000人的合適場地。法庭今日(2日)頒布書面判決,裁定土地審裁處並無相關司法管轄權,駁回合安申請,但不作訟費命令。
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今年4月29日收到業主聯署,要求舉辦一個可容納不少於1000人、為期至少6小時的業主特別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要求書後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45天內舉行業主大會,即最遲須在6月13日召開大會。不過,合安其後向業主發信,稱在法定時限內不足以完成籌備工作,並於早前入稟申請在宏福苑的特殊情況下,押後開會及通知業主開會期限。
判案書顯示,鑑於法庭已裁定審裁處沒有相關司法管轄權,因此至少表面上看,申請人應於2026年5月13日或之前召開會議,並應於2026年6月13日舉行會議,惟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第2段的規定發出所需的14天會議通知。審裁處認為,為儘量減少任何或任何潛在的違反法定責任情況,申請人應根據附表3的規定儘快按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
判案書又提及,合安值得讚賞,因為其在前所未有的情況下,成功整理出1984個單位中1601個業主的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值得讚賞的還有民政事務總署,該署在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向合安提供了根據「一戶一社工」系統收集所得的業主聯絡電話。法官認同,火災後業主及管理人面對的實際困難,但指這些實際困難並非無法解決,審裁處必須受法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