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特區政府昨日向立法會提交「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相關條例,將於5月22日憲報刊登《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將常任秘書長正式納入調查範圍,展現了特區管治者強化問責落實「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理念、強化責任擔當、提升治理效能的積極有為施政,同時也標誌着這項事關特區治理效能的重大制度建設邁出了實質性一步。
今年4月中旬相關條例推出時,常任秘書長一度未被納入受查範圍,引發社會質疑。不足一個月內,政府迅速回應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界的關切,以正式條例釐清相關安排,並於立法條例中明確「調查對象會涵蓋牽涉在有關問題中的所有人員,不論職級」。這一變化過程反映出來的是,特區管治者呼應民意、推動問責制、提升治理效能的施政決心,也是「以結果為目標」的管治理念在制度層面不斷深化的具體體現。
一項重大制度改革從推出到完善,不僅考驗制度的科學性,更考驗管治者的應變求變能力與執行效率。4月中旬「部門首長責任制」條例未將最高級別的公務員——常任秘書長——納入受查範圍,引發社會關注。當時就有聲音質疑,制度涵蓋職級低於常秘的首長,高於常秘的局長已有問責制,「唯獨呢一級(常秘)系冇制度規管」,令人質疑制度的完整性。
面對質疑,當局沒有迴避,而是迅速行動。當務之急是釐清制度適用對象,回應社會關切。政府即知會立法會,表明常秘亦會納入「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5月20日,政府正式向立法會提交參考資料摘要,在內文及條文中清晰列明相關安排,顯示了政府的積極有為施政及行政立法良性互動的良好管治風格。
這一過程的啟示在於:高效率的政策調整本身就是治理能力的試金石。從發現問題到正式回應,再到立法條例落實,整個過程展現了特區管治者直面問題、務實就變的施政作風。公務員事務局更迅速將機制更名為「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以更準確地反映其本質,這種「邊推行邊完善」的態度值得肯定。
問責不是目的,提升治理效能才是歸宿。2025年《施政報告》明確提出建立「以結果為目標的政府」,行政長官李家超亦強調,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的目標是把司局長的政治問責與公務員的行政問責更好銜接起來,推動部門首長建立有效管理團隊與運作系統,提升部門效能。
這一制度設計體現了三層深層邏輯。其一,責任制的本質不是簡單的追責,而是通過清晰劃分權責邊界,讓每個層級的管治者明確自身職責範圍,各司其職、層層負責。其二,兩級調查機制的設計體現了「分類處理、精準問責」的思路:第一級調查處理一般性質問題,由部門首長負責;第二級調查針對嚴重問題、廣泛或重複出現的系統性問題,或可能涉及部門首長及常秘的問題,交由獨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負責。這種分級設計既避免了「小題大做」影響基層士氣,又確保重大問題上查得深、追得透。其三,調查的觸發點不是「人」,而是「問題本身」——以問題為導向,查清原因、釐清責任、推動整改,最終目的在於避免同類問題的再次發生。正如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所說,機制的真正目的是「調查問題原因與釐清責任誰屬」。
更為重要的是,特區問責制從未存在「法外之地」。從制度架構看,問責鏈條是完整的:司局長就政策成效承擔政治問責,公務員就執行政策承擔行政問責,政策執行層面的問題可以追溯到常任秘書長的責任。李家超明確表示,如果敍用委員會調查發現問題是由常秘的指令導致,或者常秘需要負責,自然會納入調查範圍。
這背後反映的是特區管治者的集體責任意識——無論職位高低,都必須對中央負責、對特區負責、對香港市民負責。這是「一國兩制」下管治倫理的基本要求,也是「愛國者治港」原則的應有之義。問責制的完善不是為了針對某個層級,而是為了確保全體管治者共同擔責、共促良政。
政府設立的兩級問責制,其理念在於「分級處理、逐層深入、責任到人」。第一級調查屬一般性質,由部門首長負責查找不足、予以改善;第二級調查則針對嚴重、系統性問題,或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情形,由司長經特首或正副司長同意後,轉介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進行獨立調查。
這種設計至少有三重優勢。其一,避免了「一刀切」式的問責——輕微問題在部門內部即可解決,無需層層上報;嚴重問題則啟動獨立調查,確保公正性和權威性。其二,釐清了不同管理層的責任邊界:部門首長對日常管理負責,司局長對政策執行負責,常任秘書長的行政責任則納入二級調查範圍。這種「責任落實到每一管理層級」的做法,使問責制真正具備了可執行性。其三,機制的可操作性得到保障。常設的調查隊伍隨時待命,確保發現問題後能夠迅速回應、及時介入。
問責制能否取信於民,關鍵在於程序是否公正透明。政府將第二級調查交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負責,正是基於其獨立性的考量。該委員會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定諮詢機構,由具備不同專業背景的成員組成,由其進行第二級調查,「會提升調查的公信力」。
《調查規例》將於5月27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機關有權審視每一條款的合理性。調查報告的處理雖然涉及保密考慮,但政府表示會視乎事件性質適當披露。當重大公共事件觸發二級調查時,公眾完全有理由期待調查結果向社會作出交代。這套由獨立機構主理、立法會監督、公眾關注三方面共同構成的制度保障,使問責機制不致淪為「官官相護」,而是處於多方監督之下的透明運作。
部門首長問責制的建立與完善,是特區管治體系自我優化的重要一步。從常任秘書長納入調查範圍的爭議到最終以正式條例釐清,從制度框架的設計到《調查規例》的立法落實,整個過程體現了特區管治者推動問責、提升效能的堅定決心。問責不是終點,良政善治才是歸宿。當每一位管治者都清楚自身的權責邊界,當每一個管理層級都承擔起應有的責任擔當,當問責程序在獨立、透明、高效的軌道上運行,特區管治效能的持續提升便有了堅實的制度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