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2026年食物業(修訂)規例》經立法會審議通過,已於5月8日正式生效,標誌着實施超過三十年的「狗隻禁入食肆」禁令正式解除。新措施採取「先申請後開放」的漸進式推進路徑:食肆須於6月8日前透過食環署專題網頁提交申請,首階段限額1000個,預計7月指定日期起正式容許狗隻進入獲批准食肆。狗入食肆是走向人寵共融和諧社會的新舉措,但由此帶來的諸多問題,縱然有法例規管,但還是引起社會各界、尤其是不甚喜愛寵物的市民的種種擔憂。
在目前本港經營環境困難、不少狗主北上消費的背景下,新措施有望為餐飲業開拓新商機。雖然業界對新措施帶來的實在效應抱持積極樂觀的態度,但真正能夠帶來多大的邊際效益,尚且拭目以待。
毫無疑問,政策的突破同時也意味着管理挑戰的全面升級。任何制度創新在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必然伴隨潛在風險的釋放。從法律框架的動態完善、責任主體的明確劃分、保險機制的適配重構,到各類具體場景——繩索絆倒他人、排洩物清理、搶食糾紛、疾病風險、攻擊性犬隻管理等等的糾紛防範,新政所涉及的複雜性遠超一根普普通通的拴狗繩索這麼簡單。亦因此,當前修正案雖已勾勒出基本的監管框架,推向實踐,必然面對多元場景的檢驗,屆時現行規則的不足與模糊地帶或將逐漸浮現。從法例框架來看,當前法例及配套指引在多個關鍵點上仍留有相當大的「彈性空間」。如法例建議每名成人食客最多帶兩隻狗,但法例本身並未設定硬性上限,完全交由餐廳自行決定。諸如此類的彈性,或可能導致管理真空與執行困境,需要通過後續修例逐步完善相關法例。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狗主承擔絕對主體責任。狗隻蓄養人有責任管控其狗隻,若狗隻在食肆等公眾地方咬傷人,會有刑事責任。《狂犬病條例》更規定,狗主如未能採取合理措施避免狗隻咬人,屬刑事罪行,可處罰款10000元。倘若因被咬狂犬病發作失救死亡,又該承當何種責任呢?雖然「主體責任一定是狗主」,絕不意味着食肆可以完全置身事外。
具爭議性的問題是,若有顧客在未經主人同意的情況下撫摸或逗弄狗隻,不慎被咬,如何界定顧客主動挑釁或無視警示貿然逗弄產生意外衍生的法律責任,也是一個十分棘手的現實問題。雖然保險業聯會建議食肆購買基本餐飲保險及「寵物責任擴展」,即在現有公眾責任保險保單上附加相關保障。然而,因為購買保險並非強制性要求。當狗隻傷人事故發生後,若食肆未購買寵物責任擴展保險,受害者可能面臨「即使勝訴也無法獲得充分賠償」的困境。
在公眾認知中,「狗隻傷人」往往聚焦於咬傷事件,但現實中更常見且更易引發糾紛的,往往是「狗隻繩索絆倒顧客或員工」導致的人身傷害。本港的現實是,在狹窄的食肆通道中,伸展開的牽引繩可能成為絆倒顧客、送餐員工的隱形「路障」。內地司法案例顯示,法院認定即使犬隻已拴繩,飼養人仍須對動物可能造成的危險承擔全面管理責任。但在香港,繩索絆倒事故的責任可能不僅局限於狗主,食肆的空間設計和安全提示義務,是否也將承擔必要的責任,值得關注。
狗隻便溺顯然是最難避免的衞生風險。據食環署過去三年數據,平均每年處理「犬隻進入餐廳」的投訴超過320宗,涉及便溺等衞生問題者佔有相當比重。新法例規定食肆負有首要的清潔義務。愛護動物協會建議,餐廳應準備狗隻專用的有蓋垃圾桶、尿墊、膠袋、消毒劑等用品供狗主清潔,員工進行清潔後應立即洗手。若果讓狗主袖手旁觀,由食肆員工清潔,於情於理似乎不合。從餐廳立場出發,當然希望由狗主清理。更棘手的是,排洩物引發的顧客厭惡情緒極易升級為消費糾紛,或會直接影響顧客再次光顧食肆。失之東隅,收之桑榆,是否又會演變為順得哥情失嫂意呢?
在食肆環境中,狗主餵食狗隻這一看似普通的日常行為,實際上是「人寵共融」中最具爭議性的議題之一,它同時觸及食物衞生、餐桌禮儀和顧客心理感受等敏感地帶。法例明確規限:禁止食肆在處所內烹煮或準備狗用食品,但可以提供或售賣預先包裝的狗用乾糧、真空包裝的狗用食物及狗用罐頭。同時,狗隻嚴禁上餐桌,且不得使用餐廳的可重用餐具。食肆亦不可在餐桌上加熱食物(包含加熱狗食)。但是,狗主自行餵食已帶入餐廳的預先包裝狗糧」在法律上並未被明確禁止。這就導致了一個難以解決的矛盾:當狗主從隨身攜帶的容器中取出狗糧餵狗時,餵食過程的潛在污染(狗隻唾液飛濺、食物碎屑散落)難以有效管控。對於非寵物愛好者的其他顧客而言,目睹這一場景可能在心理上產生強烈的厭惡感,進而會直接質疑餐廳的整體食品衞生標準。
至於狗隻失控興致勃勃在眾目睽睽之下公然交配,將給正在用餐的家庭,尤其是帶小孩的家庭,造成極度的尷尬與不適。狗隻在公共場所進行交配行為,雖屬動物自然本能,但在封閉的食肆空間中,明顯逾越了社會公序良俗的底線。
在實際運作中,狗隻攜帶的傳染性疾病是否會通過空氣傳播或間接接觸傳染人類,並在封閉的食肆空間內引發公共衞生事件,是一個不容迴避的現實問題。是否可強制餐廳員工檢查狗隻檢疫證明,確保狗已注射狂犬病疫苗及續牌方能入食肆,確實需要從法律角度建議思考。儘管如此,狗隻在公共場所與其他狗隻互動時,也可能通過飛沫或接觸傳染犬瘟熱、犬細小病毒等對其他狗隻有威脅的疾病。
法例雖然明確規定:「格鬥狗隻」或「已知危險狗隻」禁止進入食物業處所,但如何界定大型或已被認定為攻擊性的狗隻品種(如藏獒、比特鬥牛犬、阿根廷杜告犬等),則須設置明確的禁區,從源頭上切斷安全威脅。即便是日常生活中很溫順的狗隻,或因驚嚇等原因發狂咬人的情景亦並非罕見。
推動狗隻進入食肆,是一場涉及法律、經濟、文化、公共衞生等多維度的深層次社會變革。它需要法律制度在剛性約束(安全底線、責任歸屬、保險覆蓋)與柔性適應(社會接受度、文化觀念轉變、員工心理準備)之間取得精妙的平衡。
可以預見,在措施推行初期,食肆經營者將面臨員工培訓不足、顧客投訴處理失當等管理挑戰;狗主群體也需適應在公共場所約束寵物行為的責任感;非寵物愛好者更要經歷一個心理適應的過程。唯有在相互尊重、彼此包容、責權明確、法治保障的基礎上,才能將「狗隻入食肆」這一政策突破,轉化為持久的社會和諧與人寵共融的現代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