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合安」)於今年1月6日獲土地審裁處委任為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之管理人,並以不收取報酬的義務方式履行法團管理委員會及其主席、秘書及司庫的職責。早前有宏福苑業主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合安今日(13日)致函全體業主,就有關事宜分點解釋,強調程序上的每一步都必須嚴謹、準確,亦必須顧及每一位業主的權益,正尋求法律意見,會在適當時候向各位業主進一步匯報。
合安指,要求書中提出11項會議議程,並要求舉行一個可容納不少於1000人、為期至少六小時的業主特別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要求書後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書(即最遲於5月13日),並於45天內舉行業主大會(即最遲於6月13日)。惟以宏福苑目前面對的特殊情況而言,上述法定時限未必足以讓合安妥善完成籌備工作,包括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份、尋覓及預訂合適場地,及完成通知書的準備、審核及送達安排。
合安表示,深知時間對所有業主而言都極其寶貴,但在如此複雜而沉重的情況下,程序上的每一步都必須嚴謹、準確,亦必須顧及每一位業主的權益。合安現正就上述事宜尋求法律意見,並會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時限,以及就送達方式申請指示,以便在法律框架下合法及妥善處理相關事宜。合安會在適當時候向各位業主進一步匯報。
此外,過往業主大會曾就會議法定人數及授權書等問題出現爭議,為回應各位業主合理而正當的憂慮,並確保整個程序公開、嚴謹、可信,合安決定就要求書上的簽署進行仔細核實。
對於部分已離世業主的情況,其遺產受法律保護,而其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先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方可合法代表有關業主行使相關權利。惟辦理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需時,並非短期內即可完成。合安指,希望盡量給予已故業主家屬足夠時間與空間,讓他們在悲痛之中仍可依法妥善處理相關事宜,確保已故業主的利益在業主大會上得到適當代表,而不致在任何重要決議中缺席。
有聯署業主堅持必須召開業主大會,議決後續處理方案,當中包括原址重建方案。合安回應指,相關議程事項涉及個別業主的個人產權,而非涉及大廈公用部分或整體大廈的控制、管理及行政事宜,故不宜於業主大會上討論及表決,以免該等議決對全體業主產生不適當的約束;建議另循適當途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