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一拳書館」違法就要受罰

文/梁言

黃店「一拳書館」去年6月在店內舉行棟篤笑表演,期間有政府人員「放蛇」調查,並指出書店並未領有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而提出檢控;雖然書店負責人龐一鳴於法院否認相關控罪,但法庭最終裁定龐一鳴及相關公司罪成,須罰款6000元。事實上,不論立場,亦不論書店負責人身份,只要違犯法律,就要負上法律責任,即使是黃店或所謂「黃人」,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在案件審理時,辯方大律師劉偉聰,強指案件關鍵在於「案發時有沒有進行舞台表演」,指出控罪詳情包括「舞台表演」,但書店內並沒有設立比水平視線高的舞台,認為「舞台」兩字被寫入法律必有意思。不過,法庭並沒有狹義地接受辯方的說法。

主審法官清晰地指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的核心目標乃是規管舉辦活動的場所,使出席者得到安全保障;若然過於狹義地解讀相關條例,會與條例目標背道而馳。故此,法庭並不認同修例附表所寫的「舞台表演」,必須是有舞台的表演。若再參考終審法院案例,法官認為只要同樣能吸引公眾人士出席,有沒有舞台不會帶來性質上的改變,因此不能接納辯方的說法。

關於這案件,筆者認為至少涉及兩個重要問題,第一是法例,第二是安全。關於法例,「舞台表演」的定義,不應只是按字面解釋表演時有沒有「舞台」,而是不論音樂表演、戲劇表演以至「棟篤笑」表演等,實則內容是否構成表演或儼如「舞台表演」,立法目標理應是指一群人聚集在同一場所,觀看某些表演者的表演。如果因為沒有實體的「舞台」就不構成「舞台表演」,相信就會有很多人能夠規避法例規管。

由此引伸出來的就是重要的安全問題,相關法例的訂立,既是規管秩序,也是規管安全,如果有關活動在狹窄的地方,同時容納多人在場表演而沒有足夠的逃生通道或疏散通道,一旦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辯方在抗辯時指這類棟篤笑不屬於戲劇,「因為戲劇要包括人物、事件和衝突三元素,棟篤笑沒包括全部」,筆者認為,扭曲定義或者模糊視線的做法,改變不了事件的本質,也不可能因此而規避法例在安全上的考量。

事實上,若社會再審視「一拳書館」的過去,更可以用劣跡斑斑來形容,曾在「書館」的讀書會提供清酒及舉辦西班牙語班,留下無牌賣酒及無牌辦學的定罪紀錄;舉辦反政府電影放映會、邀請反政府人士舉行新書分享會及簽名會,更滲入學校舉辦所謂「讀書會」,實質於學校宣揚抗爭訊息。早前,更疑售賣《黎智英傳》而令負責人等被捕。論法律,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論情理,哪管龐一鳴等人有什麼立場,都必須守法。黃店、「黃人」有時喜歡挑戰法律底線,但如果視法律如無物,唯一結果,就是等待法律制裁,得到應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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