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提交《消防條例》修訂建議 關閉消防裝置須先申請 違者罰款20萬

【點新聞報道】大埔宏福苑火災後,社會普遍支持進一步鞏固香港的消防安全規管制度。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消防條例》,提出消防承辦商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前,須於最少3個工作天申請,消防處會到場巡查決定是否批准;若違規定,將會定額罰款6000元。修例亦會引入新的法定責任,規定承辦商發現消防裝置損壞而未能操作時,須於24小時內通知消防處。

關閉消防裝置須提前三日申請

保安局指,現行法例只規定註冊承辦商須在關閉消防裝置後24小時內通知消防處,並在指定時間內落實額外消防安全措施,有關安排並不理想。為提升整體消防安全保障,認為有需要修改法例,把對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的規管由行政性的「事後通知」提升為法定的「事前把關」。申請須最少提前三個工作天提出,消防處會在收到申請後到場巡查,以決定是否批准申請;迫切危險或緊急情況下則可豁免預先申請。

在新建議下,消防裝置承辦商如需在深夜關閉消防栓、花灑、警報系統等九類主要裝置,必須先獲「責任人」(即業主、租客及物管公司等)授權,並最少提前3個工作天向消防處申請批准,否則首次定罪可罰20萬元;若罪行持續,每日罰兩萬元。如因緊急情況關閉,亦須在事後盡快通報。此外,修例亦建議新增「即時通報機制」,規定承辦商一旦發現主要消防裝置損壞,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消防處,以便處方及早介入。

消防裝置。(點新聞資料圖)

消防裝置承辦商每5年續期

文件又建議每五年續期一次,取代現行的註冊承辦商永久註冊,初次註冊及續期均須通過「適當人選」評估,評估範圍包括承辦商實體及其董事、合夥人等的刑事及專業失當紀錄。另外,修例又建議引入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制度,擁有5年相關經驗及完成認可課程的人員,可申請註冊。

保安局強調,新制度並非要求所有消防裝置從業員均須註冊。未經註冊的消防技工仍可在合資格人士或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指定工序,因此新制度不會導致現職技工因未能符合註冊要求而失去工作。為使業界順利過渡至新制度,初步建議在新法例生效後,現有約1000間註冊承辦商和所有已登記的合資格人士,會自動視為已根據新制度註冊,有效期五年。

引入定額罰款大幅提高罰則 阻塞逃生途徑罰1500元

保安局又提出,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優化消除火警危險流程,多項罪行設定額罰款,例如註冊承辦商未得到批准下關閉消防裝置,建議罰款6000元;任何人鎖上逃生途徑建議罰款6000元;任何人士阻塞逃生途徑罰款1500元;任何人士未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罰款3000元。

修例亦建議強化消防處消除火警危險的權力,當消防處合理懷疑有人已觸犯與火警危險相關的罪行時,不論是否已展開檢控或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若消防處信納該火警危險正構成即時或重大風險,消防處可安排移除該火警危險,而移除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向物主或有關人士追討。

保安局提交消防條例建議修訂,引入多項定額罰款。

車主入「鬼油」可罰款100萬

修例亦建議加強打擊非法入油,將在指定情況下賦予消防處逮捕的權力,可使用合理必要手段進行逮捕。提供非法燃油人士,最高罰款建議提升至300萬元,最高監禁期提升至3年。買家入油亦屬犯罪,最高刑罰100萬元及監禁一年。

保安局指,將展開為期約一個月的公眾諮詢,並會繼續積極與各方持份者溝通,爭取年內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點新聞記者蘇鉅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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