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裁判法院中文判詞法理情兼備 可堪國安教育大用

文/鄭久慧

今年2月10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全面回顧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歷程,提醒全體市民應居安慮危,切勿鬆懈。話音剛落,同月,美以突襲伊朗,擊殺伊朗最高領袖哈梅內伊等一眾政要,正式揭開侵略戰爭序幕。中東戰事不單造成國際油價攀升,金融動盪,亦成為軍事戰、訊息戰、情報戰、民心戰的活生生國安教材,喚醒了港人心中對過往廿多年本港連串社會動盪的記憶,呼應了白皮書開首那句「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在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開幕典禮上,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致辭時同樣強調,安全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一時的安全不等於永遠的安全,現在的安全不等於今後的安全。筆者不禁想起阿聯酋因親美以,再加上境內設有美軍基地,而成為伊朗炮轟的目標,該國的國際金融中心迪拜在戰火摧殘下,大量資金撤走,富豪樂園淪為頹垣敗瓦,足見維護國安的重要性,「安全港」是經濟繁榮的大前提。

要全面深入實施香港國安法,築牢國安屏障,推進「一國兩制」的實踐行穩致遠,就要着重白皮書所倡議的「重點加強對青少年的國家安全教育」,以真實本港案例,助國安教育落地,令維護國安從「概念化」轉為「實戰化」,全方位塑造未來戰略遠見。

以真實本港案例 助國安教育落地

筆者認為,必須重視來自裁判法院的國安案件判詞,從中發掘真實教育素材,多角度向年輕人灌輸正確國安意識。

其一,在反修例黑暴中,裁判法院堅守司法機構維護法紀的第一線,在未必有上級法院判例及量刑先例的情況下,秉公處理大量案件,確保公平公正公開,充分展現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國安法官的委任進一步完善裁判法院職能,以公開的案件庭審及頒布嚴謹的判詞,令其職能延伸至詮釋與應用香港國安法例的高階範疇,同時接受全民監督,確保裁決公正透明,積極承擔起維護國安的重責。

其二,過往甚少在司法機構網站公開判詞的裁判法院,近年一直在司法機構官網上載國安及反修例案件的判詞,絕大部分為中文判詞,符合基本法第9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的要求,為司法革新儲備動能。中文判詞是司法大勢,符合華人佔大多數的香港社會實際情況,裁判法院的中文判詞不但充分體現了對基本法立法原意的尊重,亦體現以民為本、敦化育民的司法承擔。

其三,律政司為教育市民,設專頁將國安法例及案例上線,當中包括不少來自裁判法院的國安案件判詞,法理應用清楚直接,犯罪量刑邏輯簡明,少了上級法院在法律觀點上複雜的論證思辨,故而市民更容易明白,特區政府可挑選具標誌性案例的中文判詞,在社區及學校詳加宣傳。

其四,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在著作《香港司法的未來》中提到,涉及整個社會日常事務範疇的裁決,包括交通規則、公共衞生、食品安全等,都在裁判法院得到處理,而公正恰當的裁決令全港街道安全、交通有序、餐廳衞生,整個社會結構維持完好無缺。在國安法例實施後,裁判法院職責更為吃重。由此可見,無論是過去、現在、未來,香港司法體系中處理最多案件的裁判法院都將在維護國安、防微杜漸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以真實案例呼應白皮書所述 才能深入民心

筆者詳閱大量裁判法院的反修例及國安案件判詞,發現主審裁判官無所畏懼秉公斷案,認真慎重地作出邏輯周密、法理兼備的裁斷,判詞用字簡潔,中正持平,極少艱澀難懂的法律字眼。判詞內容完備,在量刑時巨細無遺按照案件的情節作出全盤考慮,包括犯案的處境、犯案的手法、次數、規模、被煽動或被危害的對象、風險、後果等,去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此外,法庭亦充分顧及懲處罪行須具備預防性的要旨,防止犯案者的不法行徑,引起、激起、煽惑或感染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不當主張。法庭克盡厥職,充分研判後,以合理合法的刑罰量刑,務求降低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亦同時制止具煽動性的行為所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

細看過往市民耳熟能詳的國安教育重點,都在諸如「黎智英案」、「唐英傑案」等大案要案上,隨着香港築牢國安屏障,生活層面可能觸犯國安罪行的教育工作更顯重要,而裁判法院的國安案例貼近生活,可避免市民草率犯案,誤墮法網。透過真實生活化的國安案例,歸納總結經驗,最能有效警惕年輕人,避免重蹈過往反中亂港分子利用部分年輕人對國家安全的模糊認識,以扭曲的所謂「民主、自由、人權」口號進行煽惑,教唆他們走上違法亂紀歧途的慘痛社會教訓。

筆者發現,裁判法院的判詞,不僅體現了香港司法獨立,更具有「法理情兼備」的特點,既有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嚴格遵循成文法的法理要義,符合正義、衡平及利益衡量的原則;亦顧及合情合理的社會倫理,充分考慮實際國情、社情,而非單純僵化地辦案,教育與勸喻並重,做到依法裁斷、尊重法理、考慮人情,以平衡法律公義與社會期望,體現法理與人情的結合,避免冷漠機械式執法,致力尋求公眾可接受的法律結果。

筆者歸類裁判法院國安判詞的精闢之處如下:

一、展現香港維護國安法例的演變歷程

在2024年,香港法例2024年第6號《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立法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已被「國安條例」第139條廢除,並由「國安條例」第23條至第26條取代,於2024年3月23日起生效。

故此,不難發現這國安法例的演變歷程在案例層面有所體現,例如「國安條例」立法前的「蔡振諾案」、「梁俱銘案」、「陸挺峯案」等涉「輸入煽動刊物」罪行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行的案件,均以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提告。而「國安條例」生效後的「區健威案」,則以違反「國安條例」第24(1)(b)條「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提告。

二、案件種類廣泛 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

裁判法院處理的案件種類與市民生活各方面息息相關,犯罪場景貼近現實。舉例,涉「煽動罪」或發布具煽動性的言論而被控的案例,包括「李樹銘案」、「王俊傑案」、「徐凱駿案」、「陸挺峯案」、「周劍豪案」、「鄒文偉案」等等。

「李樹銘案」被告亦被控「刑事損壞罪」,因其在灣仔區一帶公眾行人天橋的升降機門上,以黑色麥克筆塗鴉煽動字句。「鍾文傑案」同樣涉刑事毀壞,被告在三輛公共巴士的上層座椅背後,以箱頭筆寫上「港獨」煽動字句。

「徐凱駿案」的被告涉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第7(4)條「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及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梁俱銘案」涉「輸入煽動刊物罪」,接收從英國寄往本港的18本可作蠱惑心智未成熟兒童的《羊村》系列煽動刊物,涉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1)(d)條。總裁判官蘇惠德在判詞指出,量刑時必須顧及此控罪具前瞻性的防範性質,目的是防止及杜絕煽動性的思想有機會死灰復燃。涉案的繪本主要提及一些社會事件,容易令讀者對該些事件念念不忘,耿耿於懷。

三、犯罪媒介多涉社交媒體 年輕人須警惕衝動犯案

不少國安案例的犯罪媒介涉及社交媒體,因社交媒體在年輕人的生活中非常普遍,年輕人須警惕切勿衝動犯案。例如,「王俊傑案」涉在社交平台Facebook、Instagram及Twitter(現稱X)上,發表共113段具煽動性的言論、照片、影片及圖片。

「徐凱駿案」則為被告涉在LIHKG(俗稱「連登」)、Discord與YouTube平台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內容。「陸挺峯案」同樣涉被告在「連登」發布及持續性展示21個具煽動意圖的帖文,「鄒文偉案」亦涉「連登」網上討論區。而「周劍豪案」被告則在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這三個在本港被廣泛使用的網上社交平台,總共發表多達145則具有煽動性的陳述、照片、圖片及影片。

四、案例警示年輕人莫存僥倖 以為離開香港可逃脫法律制裁

「袁靜婷案」被告在網上發表「港獨」言論,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負責審理的總裁判官明察秋毫,指出涉案大部分帖文均是在海外發布,最後1則帖文是被告在日本開始大學一年級課程的1個月後發布,其中一則帖文以日文提及「港獨」,可讓香港境內能閱讀日文的人觀看,故而這些帖文或令無知人士潛移默化地被煽動,有風險以不法手段實踐主張,但被告的帖文所吸引到的讚好或留言數量不算龐大,影響力有限,最終被告被判囚兩個月。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在留學日本回港後被捕,足見法網難逃,年輕人切勿存有僥倖心態。

「徐凱駿案」同樣是被告在留學新西蘭時,發帖煽動「港獨」及篡改侮辱國歌歌詞,返港後被捕。被告犯案時年僅16歲,受審時18歲,最終被判入教導所。總裁判官頒下一份法理情兼備的判詞,援引不少案例、教導所合適性報告、臨床心理專家報告、被告個人情況,來研判應判被告入教導所、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務求作出與案件嚴重性相稱、並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裁決。總裁判官並在判詞附件,着重探討辯方於答辯前提出的三項法律觀點爭議,包括檢控時限、法例的追溯力以及涉境外罪行的司法管轄權,最終裁定此案控罪是持續罪行,沒有因時效而失效,亦沒有衍生追溯力的問題。同時,根據案情,被告人離開香港之前已在香港開設、管有和維持賬戶,用作發布及持續發布煽動性的內容,縱使有部分的內容是在新西蘭發布,然而被告人所發布的內容是以繁體中文字為主,其意圖明顯是針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涉於境內鼓吹、散播具煽動性的主張,目標對象亦是香港網民,意圖於境內煽動仇恨和叛離的情緒,故此法庭得出被告的犯罪行為屬在境內進行,或「構成犯罪的相當活動」是在境內發生,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

「諸啟邦案」被告於公開場合展示煽動性標語,2023年11月27日首次犯案時,是在香港國際機場的登機閘口被截停及被搜查,隨即被警方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足以顯示法網恢恢,莫以為離開香港就能逃脫法律制裁。

五、不姑息再次犯案者 絕非單純僵化執法

「諸啟邦案」被告兩度犯案,2023年11月27日首度犯案後,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控罪一)與「管有煽動刊物」(控罪二)兩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控罪一被判監3個月,控罪二判監2個月。法庭考量了被告人犯案的手法、規模、時間、對國家安全所帶來的潛在風險、其意圖和目的等因素後,並考慮量刑的整體性後,總裁判官法理情兼備,特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被告共判監3個月,算是小懲大誡。但該被告在2024年6月12日再度干犯類同罪行,案情顯示他上次服刑出獄後不久便密謀再犯案,明顯不知悔改,反映先前判罰的阻嚇力度不足,此外法庭亦比較兩案的罪責,得出被告的犯罪前科屬加刑因素,最終法庭在考慮所有情況、並扣除被告認罪的減刑後,判處被告人監禁14個月。

「區健威案」的被告人同樣涉兩度犯案,首次犯案為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間,在5個網上平台賬戶發布了共280則具煽動性的帖文,被判監6個月。他再次於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6月19日期間,在4個網上平台賬戶干犯類似罪行。判詞指出加刑理由是,被告刑滿出獄後不久,便又建立了4個賬戶再犯案,主審的總裁判官確認這屬於加刑因素,須加強對被告人的阻嚇力,以儆效尤,故此在考慮了所有情況後,法庭把被告人的刑期上調3個月,令整體的量刑起點為21個月。而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刑期下調至14個月,故此被告人最終被判監14個月。

六、清晰分辨煽動內容的嚴重程度 明察秋毫

裁判法院在嚴格遵循成文法的法理框架之下,致力於明察秋毫,避免冷漠的機械式執法,令裁決符合正義、衡平及利益衡量的自然法理原則,做到合情合理,服眾誨民。

在「王俊傑案」的判詞第9節,總裁判官經研判後明確指出:「被告人所發布的內容,不是單純轉載帖文、口號或照片,而是自己製作、撰寫部分的內容,反覆地主張分裂國家,以不文手勢向具象徵國家主權的國旗作出侮辱,踐踏民族的尊嚴。他又多番鼓吹他人持續持有上述主張,更煽動他人組織起來行事,實施破壞社會秩序和安寧的非法手段,甚至鼓吹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對公共安全構成實際和潛在的威脅。」故此,法庭處以阻嚇性的刑罰來反映案件的嚴重性,防止他人仿效,制止及預防有人會被煽動而把這些極端且違法的主張付諸行動。該被告在2023年初因干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獲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後,被判監8個月。

在「袁靜婷案」,法庭細心分析涉案的13個帖文後,接納辯方所稱的被告帖文內容原創性不高,流於口號的形式,既沒有使用激進的言詞或引發激烈的討論,發布頻率亦不算高,罪責相對同類案件為輕,扣減認罪的刑期折扣後,僅判囚2個月。

七、量刑公平公正 充分考慮被告過往紀錄

裁判法院在審理反修例及國安案件時,全面考慮被告是否有其他犯罪前科,例如判詞清晰指出,「徐凱駿案」與「陸挺峯案」兩案的被告均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即使「周劍豪案」的被告過往曾有9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入屋犯法、藏毒、盜竊及傷人等罪行。法庭通情達理,明察秋毫,判詞明確指出被告最後一項定罪紀錄經已是14年前的事,故此總裁判官在量刑時不會把那些日子久遠的紀錄列入考慮之例。

八、充分考慮被告背景 做到法理情兼備

裁判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確保所有面對刑事指控者均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量刑時亦會審視涉案者所呈交的求情理由,做到法理情兼備。

法庭在判詞中詳細列出辯方求情理由,做到巨細無遺。例如在「王俊傑案」,請求輕判的理由包括被告與現年69歲的母親相依為命,母親經已退休,患有心臟病、糖尿病和高膽固醇等長期疾病。「梁俱銘案」被告自幼患有心臟病,需要定期覆診。他於被捕之後,積極參與一些認識國家安全的教育活動,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陸挺峯案」被告為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天生患有自閉症,求學及成長階段遇上不少挫折,仍努力求學有成。「鄒文偉案」被告的父親早年已拋下患有抑鬱症的母親離開家園,剩下母親獨力照顧子女。母親患抑鬱症,近十年的病況每況愈下,幾乎足不出戶,由被告與胞妹合力照顧。「區健威案」被告自2001年開始失業,已經失業逾廿年,現在依靠父親經濟上的濟助及綜援生活。「徐凱駿案」被告來自單親家庭,由母親獨力撫養。被告人自幼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校園生活並不愉快。

由此觀之,裁判法院的反修例與國安案例貼近普羅港人生活,所頒下的中文判詞簡潔清晰,法理情兼備,容易引發市民共鳴,令國安教育深入民心,可堪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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