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今日(17日)就美國發表所謂2026年《香港政策法》報告中對香港特區各方面情況的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表示強烈譴責和反對,並必須嚴厲直斥其非。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和反對美國通過所謂2026年《香港政策法》報告,對「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下的香港特區作出肆意詆毀和政治攻擊。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美國為保護其獨大的政治目的,一而再重施故技編製出對香港特區各方面情況以政治凌駕法治、顛倒是非的謬論,公然干涉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試圖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結果只會醜態畢露,絕不會得逞。,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特區政府會繼續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特區政府強烈要求美國立即停止不符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行為,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保障權利和自由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人權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有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該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更清楚指出,新聞從業員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所謂報告片面引用數據扭曲事實,抹煞香港特區一直以來堅定保障市民,包括新聞從業員,依法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決心和工作,特區政府必須直斥其非,予以強烈譴責。
「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反之,美國的傳媒環境卻日趨嚴峻。據統計,僅2025年,美國的執法當局拘捕超過30名記者;而對記者施加暴力(包括強行按倒在地、以警棍毆打、甚至向其射擊)的個案更有超過170宗,當中九成涉及執法人員。美方官員禁止個別傳媒參加記者會以至辱罵提問的記者更是司空見慣,甚至曾威脅要以叛國罪起訴傳媒。惟美方卻聯同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實在是恬不知恥。新聞和言論自由在香港一直在憲制層面受到《基本法》的堅實保障,然而並非絕對,傳媒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繼續享有評論和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全然不受限制。法庭在相關案件的裁決理由也引用了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報道涉及備受公眾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點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強烈反對美國所謂報告中針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及工作的無稽和失實內容。美國政府將香港特區立法工作及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抹黑為對權利和自由作出系統性的「削弱」甚至是「侵害」。但客觀事實是,美方多年來無視國際法的不干涉原則,肆無忌憚、粗暴任意地干預別國內政,扶植代理人、策動「顏色革命」,甚至以經濟和軍事手段脅迫,製造社會動盪和多場人道災難,令多國無辜的平民受苦。
必須指出,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美國自身擁有龐大而嚴密的國安法律體系,當中最少有21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而以所謂「國家安全」為名義簽發的行政命令更不計其數,不但泛化「國家安全」概念對從事正當活動的個人和企業進行脅迫,更利用各種手段打壓異己,根本沒有資格就其他國家和地區就正當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指手畫腳。相反地,《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美國卻顛倒是非,肆無忌憚抹黑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對香港特區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該規例)存有嚴重偏見。事實上,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特區政府必須履行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該規例就《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以履行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亦清楚訂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三種特定情形之一出現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管轄權。這些情形都是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就此,該規例訂明執行細節,並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訂明相關的罪行。所謂報告全然漠視香港特區立法的憲制責任和實際需要,忽略該規例清楚列明有關權力行使的情況,散播謠言製造恐慌,刻意忽視相關法律實施後對經濟發展和人權保障所帶來的正面效果。此舉正好顯示出其一向「雙標」虛偽的行徑,令人不齒,必須予以嚴厲譴責。美國這種「唯我獨尊」的霸權邏輯全然漠視香港特區立法的憲制責任和實際需要,以及該法例訂立後,對經濟發展和人權保障所帶來的正面效果,必須予以嚴厲譴責。
「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實施五年多以來,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迅速回復正常,營商環境得以恢復並不斷提升。根據《世界經濟自由度2025年度報告》,香港繼續獲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香港在《2025年世界競爭力年報》的排名躍升兩位至全球第三;香港在全球國際金融中心中位列三甲,並在2025年公開招股集資額位居全球首位;香港在《2025年法治指數》的整體排名維持高位,並繼續領先於不時無理批評香港法治和人權狀況的美西方國家。這些國際認可的成就都是建基於《香港國安法》及特區其他相關法律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為香港社會帶來的自由和安穩。」
「此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具體內容充分彰顯它是嚴格按照法治原則所制定:包括對構成罪行的元素作出清晰的界定、僅對基本人權及自由按照適用的國際標準及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相關做法而作出必須和合理的限制、不影響無辜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等。」
至於煽動罪方面,香港特區法庭於不同案件中均已確認有關煽動的條文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中有關保障人權的條文,亦確認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相稱而合理的平衡。有關罪行絕非要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而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
同時,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美西方國家過往亦有不少執法行動,針對其國內散播虛假消息、煽動仇恨、美化暴力的言論,而對香港特區的詆毀完全突顯其雙重標準。
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香港國安法》第五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涉事人士或組織的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所有案件均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處理;所有被告均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包括《香港國安法》),並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審訊。任何倡議某些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承擔其法律後果,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這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就所謂的報告對黎智英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一案(黎智英案)判決的惡意抹黑,特區政府必須強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的解釋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而是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絕不存在損害黎智英選擇有資格在港執業的法律代表和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再者,黎智英在該案中的律師團隊是由一位執業超過35年、在辯護刑事案件(包括國家安全案件)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的資深大律師領導,團隊還有一位在本地獲得執業資格的大律師,他同時也是新西蘭的御用大律師。事實上,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一方有充分時間準備其辯護,在審前和審訊期間提出各項程序挑戰均獲法院適時妥善處理,有充分機會挑戰控方提出的證據及陳述辯方案情,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辯方就案中涉及的法律觀點和證據分析提交詳盡書面陳詞,並在聆訊中就各項關鍵議題作出口頭陳詞。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而黎智英已選擇不提出上訴。法庭的定罪裁決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美國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所謂報告搬弄是非抹黑特區執法工作,對此特區政府表示強烈不滿及反對。這些以災生亂之徒,用心險惡,抹煞了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為救災所作出的努力,必須予以譴責。對於因涉嫌發表與這場悲劇有關的煽動性言論而被捕的人,當局絕不容忍任何企圖利用這場火災的犯罪行為,必須依法處理。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罪行訂有適當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一致。事實上,美國的國家安全法律也有眾多例子,按「屬人管轄」原則打擊境外犯罪行為,包括叛國罪、非法披露機密資料罪、針對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活動的《盧根法》,還有引用「保護管轄」原則的恐怖主義活動罪。
香港特區警方作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惡行。該等一直潛藏美國等西方國家的潛逃者被通緝,是因為他們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警方依法進行通緝,採取一切合法措施,強烈打擊有關潛逃行為,促使潛逃者回港接受司法程序,做法有理有據,實屬必要和正當。事實上,包括美國等不少國家也會就不同通緝犯施行措施打擊潛逃行為,而美國甚至採取軍事行動跨境抓捕別國領導人,破壞《聯合國憲章》所規範的不干涉原則。美方濫施長臂管轄、亂揮「制裁」大棒,才是真正的「跨境鎮壓」。然而美國在特區政府提出相關措施後,詆毀盡責、忠誠和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實乃典型醜陋的虛偽「雙標」。
至於所謂報告提到一宗有關「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的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的案件,法庭清楚指出被告的定罪與判刑是因為他經公平審訊後被裁定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的資金,觸犯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被告和潛逃者是否親屬完全無關;而該案被告亦已撤回上訴。
「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的過程中,香港特區參考了實踐和執行經驗,以及相關的法庭案例,由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加以完善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以及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及技術性安排,進一步強化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以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維護獨立的司法權,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涉。任何合理、客觀和公正的人,如果有細閲法院就相關案件公開的判決,都肯定會達致同一結論。
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所有可接納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分析後作出。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經完善的選舉制度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後產生的立法會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符合確保政權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則。完善後的立法會已徹底擺脫以往對立撕裂、議事堂失序失效的亂象,重回理性務實的正軌,高效高質量議政,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第八屆立法會換屆選舉於去年年底順利舉行,選民積極投票,選出新一屆愛國愛港、有擔當、有才幹、有志服務社會的立法會議員,再次展現新選舉制度下高質量、高水平的良性競爭,體現了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完善後的立法會以實踐證明,這是符合香港特區實際情況、是適合香港需要的民主選舉制度。
發言人續指,反觀美國國內,兩黨惡鬥持續激化,導致國會運作不彰,聯邦政府屢次因預算僵局停擺,嚴重衝擊公共服務與民生福祉。美國自身民主體制深陷治理困境,卻未能反躬自省而仍好為人師,對香港特區追求良政善治的努力橫加指責、對完善選舉制度的實質成果視而不見。其霸道霸凌與雙重標準,昭然若揭。
執行制裁
發言人續指出,特區政府一直全面及嚴格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施加的制裁,以履行國際義務。我們不會執行其他國家施加的單邊制裁。這些制裁違反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和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特區政府通過有效的機制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包括拒絕聯合國安理會指定及可疑的船隻進入香港;監察和巡查可疑的香港公司,防止其參與規避聯合國制裁的活動;以及通過中央人民政府參與《化學武器公約》及《武器貿易條約》。我們的工作成效,一直獲得各貿易夥伴的尊重和認同。
加強國民教育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學校是學生學習和成長的地方,學校有責任提供安全有序的校園環境和氛圍,防止政治干預或違法活動入侵校園,以保障學生福祉。國民教育一直是香港中小學及幼稚園課程重要部分,以加強學生對國情、歷史和文化、《憲法》和《基本法》,以及國家安全的認識,建立文化自信,提升國民身份認同,培育他們成為德才兼備,有承擔、有視野、愛國愛港的新一代。此外,教師是學生的重要楷模,肩負知識傳承、熏陶品德的重要職責,特區政府有責任確保教師的專業操守。實施包括國家安全教育在內的國民教育,是世界各地教育當局正當合理的責任,不同地方對實施國家安全教育及培養學生國民身份,包括對各自的憲法、自身歷史、文化、地理等知識,均十分重視。
「學術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會價值,亦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賴以成功的基石。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學者和專上院校繼續與境外和校外合作夥伴進行正常交流活動。同時,本地專上院校已採取一系列措施,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學生的學習範圍,以履行其法定責任。各院校在課程設計上享有自主,特區政府鼓勵其就國家安全教育為學生提供多元化的學習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