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特區政府近日向立法會提交「部門首長責任制」細則,標誌着香港公共行政體制中的問責制邁向制度化、透明化。顧名思義,問責制就是要問責——這句看似直白的話語背後,承載着從中央到香港特區社會大眾對特區提升管治效能的明確要求與深刻期盼。新制度將行政問責從理念口號轉化為具體機制,從模糊期待落實為清晰程序,無疑是特區管治者展示改革決心與魄力,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體現。
長期以來,香港公共行政體系中存在一個現象:公務員隊伍以高效專業著稱,但在面對重大失誤或系統性問題時,卻往往難以釐清責任歸屬。深諳政府內部運作的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近日向媒體表示,她曾接獲區議員反映,大圍隆亨邨斜坡有一棵樹木可能有倒塌危險,惟沒有政府部門肯出手斬樹,因要經過路政署、土木工程處、房屋署、康文署等部門考慮,方能決定由哪個部門負責。過去的「樽裝水事件」,乃至於正在調查的宏福苑大火等案例顯示,即使事件引發公眾強烈質疑,調查機制仍局限於內部運作,由資深常務秘書長帶領小組進行檢討。這種安排雖然能夠維持運作順暢,卻難以擺脫「自己人查自己人」的觀感,更遑論真正觸及深層次問題。
新制度的最大突破,在於將問責機制制度化、層級化、透明化。第一級調查由部門首長層面啟動,處理部門內部能夠自行解決的問題;第二級調查則引入相對獨立的委員會,針對涉及系統性失誤及制度漏洞、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事件進行深入調查。這種兩級機制的設計,既保留了日常管理的效率,又為嚴重事件提供了更具公信力的處理途徑。
更重要的是,新制度清晰說明了啟動機制的主體、條件和程序——由誰啟動、在什麼情況下啟動、進入哪一級別,都有明確規範。這種透明化的制度設計,讓問責不再是「選擇性執行」的政治表態,而是可預期、可檢驗的恒常化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中最具實質意義的安排,莫過於第二級調查由相對獨立的委員會負責。這一設計直接回應了公眾長期以來對「內部調查」公正性的質疑。獨立委員會的介入,使調查結論的客觀性、獨立性和公正性得到顯著提升,這不僅關乎調查結果的可信度,更關乎公眾對整個公務員體系的信任重建。在一個資訊透明、民意敏感的時代,政府部門的失誤若無法通過公正程序得到妥善處理,往往會引發更大的信任危機。獨立調查機制的設立,正是從制度層面防範這種風險的有效手段。
新制度最具突破性的特點,在於調查小組有權調查任何級別的公務員,包括常任秘書長等首長級官員。這一設計打破了傳統公務員體系中「下級不易查上級、同級不便查同級」的潛規則,真正實現了問責的無差別覆蓋。
此外,小組有權在調查過程中修改職權範圍——如果發現錯誤源於更高層的政策制定或指示,調查可以向上延伸。這一安排確保了問責不會止步於執行層面,而是能夠追溯到政策源頭及制度漏洞。對於一個複雜的治理體系而言,這種追溯能力至關重要,因為許多重大問題的根源往往不在前線執行,而在更高層的決策失誤或系統設計缺陷。
真正有效的問責機制應當兼具約束與激勵的雙重效應。新制度的設計恰恰體現了這一理念:一方面,通過明確的責任歸屬和調查程序,形成對公職人員的有效約束;另一方面,通過制度化的公正調查,為盡職盡責的公務員提供保護,避免「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消極心態。
更為重要的是,新制度有助於提振公務員士氣。一個公正透明的問責機制,能夠讓盡責的公務員獲得應有的肯定,讓失職者承擔應有的責任。這種正向激勵效應,對於維護公務員隊伍的專業性和凝聚力至關重要。相反,若沒有有效的問責機制,少數人的失職可能損害整個部門乃至整個公務員隊伍的聲譽,最終打擊的是大多數盡職盡責者的士氣。
香港正處於由治及興的關鍵階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推動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是時代賦予香港的重要使命。在這一進程中,公務員隊伍的治理效能直接影響香港的競爭力和發展潛力。「部門首長責任制」的推行,正是從制度層面回應這一戰略發展需求。部門首長問責制的制度化,正是向社會傳遞一個明確信號:香港特區政府不僅有能力制定政策,更有決心和機制確保政策執行到位、責任落實到人。
當然,問責制的最終目標不是等到問題發生後再來調查處理,而是通過制度的威懾效應和示範效應,推動形成「防患於未然」的治理文化。當每一位部門首長、每一位公務員都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責任邊界和問責風險時,謹慎決策、嚴格執行、主動擔當便會成為內化的行為準則,從而為香港的長遠繁榮穩定奠定堅實的治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