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紹聰
2026年是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的第六年。自該法實施以來,香港社會恢復秩序,居民福祉得到保障,經濟重回正軌,法治根基更為鞏固。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香港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絕不姑息,但同時香港國安法構建的罪刑體系,是立足香港實際、兼顧法治原則與社會需求的適當機制。香港國安法量刑有度,既有效守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亦充分保障人權與合法自由。
根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26年2月10日發布的《「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截至2026年1月,依據香港國安法,共有98人被檢控、78人被定罪」。根據司法機構公開的判案書,將定罪人士按四類罪行歸類統計:佔定罪人數七成以上的為「顛覆國家政權罪」,約一成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分裂國家罪」與「恐怖活動罪」的定罪人數合計約佔一成。
定罪人數最多的罪名為顛覆國家政權罪,主要集中在47人非法初選案。該案共有45人罪名成立,刑期由50個月至10年不等,其中案中首要分子戴耀廷被判監10年,量刑與其組織、策劃的角色及行為危害性完全相稱。
在刑期方面,目前已判刑案件中刑期最長者為黎智英,其因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被判監禁20年。黎智英作為串謀主腦,長期利用媒體平台勾結外部勢力、公開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其行為屬「罪行重大」。法庭判處20年監禁,完全符合香港國安法罪行重大者處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的量刑區間。法官在裁決時亦充分考慮其高齡與健康狀況等減刑因素。判刑是結合量刑起點、加刑與減刑情節,以及總刑期原則(totality principle)嚴謹計算,最終的刑期於法有據,充分體現罪刑相適應與寬嚴相濟。
分裂國家罪方面,現有司法案例刑期介乎監禁40個月至5年不等。恐怖活動罪方面,現有司法案例最高刑期為監禁8年。
據保安局公布的最新數據,截至目前,依據香港國安法及相關條例共拘捕389人、檢控208人,當中179人已被定罪。香港國安法相關條例下的其他案件,主要集中於「煽動罪」。原有《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的煽動罪,初犯者最高刑期為兩年,相關案件中約40人罪名成立,最長刑期為監禁21個月,其餘由兩個月至十數個月不等;未成年人士則未判處監禁,而是入教導所。2024年3月23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正式生效,原有《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至26條取代。目前,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而罪名成立者約9人,當中最長刑期為14個月。
綜觀各類案件的判刑結果,可以明確地說:香港國安法下的罪刑制度設計適當、執行穩健,並無過分嚴苛。若將香港的量刑標準置於國際視野對比,更可見其克制與適度。相比多數西方國家的國安立法,香港的刑罰尺度更為溫和。以最高刑為例,美國對叛國、間諜等危害國安罪行最高可判處死刑,而香港國安法的最高刑僅為無期徒刑,且在實際判例中極少適用,目前司法實踐中重罪量刑集中於10至20年區間。若對比同類別罪行的判刑,以恐怖主義相關罪行為例,香港的量刑顯得克制。香港現有「恐怖活動罪」判例中,單項最高刑期為8年監禁。而美國司法部2025年11月公布的案件顯示,美國一名19歲男子因密謀在大選日發動恐怖襲擊、企圖獲取槍械彈藥,被判處15年監禁,明顯重於香港同類案件。
在起訴規模與量刑上,香港國安法的適用亦相對謹慎。2021年美國國會山騷亂後,美國司法部展開大規模調查,起訴超過1500人、定罪超過1200人。其中Enrique Tarrio身為主腦,因煽動性陰謀罪等多項罪名,被判22年監禁,為該案迄今最長刑期。這一刑期長於香港國安法案件中所有判決。
事實上,完善國家安全立法、從嚴懲處危害國安行為,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英國於2023年制定《國家安全法》,對間諜行為、外國干涉英國政治體制等行為實施嚴厲打擊。該法下首宗定罪案件中,6名20至23歲男子縱火焚燒存放援烏物資的倉庫,主犯被判監17年另加6年假釋,英國當局亦強調「此案展示了該法在保護英國免受敵對國家活動侵害,以及確保那些企圖破壞我們安全的人被完全追究責任方面,是多麼至關重要」。可見維護國安、嚴懲危害國安行為,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與通行做法,並非香港獨有。
部分外國媒體與政客指稱香港國安法「壓縮自由」「缺乏公正」,純屬對法律的誤讀與偏見。安全是自由的前提,沒有穩定的社會秩序,任何權利與自由都無從談起。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香港飽受暴力破壞與社會動盪,市民生命財產及基本自由遭受嚴重威脅。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暴力行為迅速平息,社會恢復安寧,市民重新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集會、言論、新聞等合法自由亦得到更穩固的保障。
香港國安法的罪責與刑罰制度,核心在於以清晰的罪名、梯度的刑罰、嚴謹的程序,精準打擊極少數危害國安的行為,從而守護絕大多數市民的權利與自由。從司法實踐可見,香港司法機構依法獨立審判,既不放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絕不濫用刑罰,充分體現罰當其罪、寬嚴適中的法治精神。
值得關注的是,除了對違反香港國安法者依法進行檢控與審判,香港特區當局亦注重對2019年修例風波事件被捕但未被檢控的人士的教育與更生。針對這類人士,當局已專門推出了「特別項目」,該項目會安排他們到內地認識國情、增進對國家安全的理解,還會為他們提供實習機會、就業支援。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當局將不會對其作出檢控。這些未被檢控的人士中很大部分是年輕人,當局亦是希望透過教育引導的方式,幫助年輕人建立正確的價值觀,順利融入社會。這一做法充分表明,香港特區當局執法絕非一味拉人坐監,而是堅持懲治與教育相結合,展現了對個體尤其是年輕人的包容與關懷。
最後,六年實踐證明,香港國安法不是外界污名化的「嚴刑峻法」,而是一套罪刑相稱、寬嚴有度的法治典範。
(作者為全國政協委員、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