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消費者委員會今日(14日)上午舉行記者會,發布最新一期《選擇》月刊。消委會共接獲125宗關於外傭中介公司的投訴,消委會研究及試驗小組委員林漢明指,消委會每年均接獲逾100宗有關外傭中介公司的投訴,涉及外傭未能如期到任的替補安排、選定的外傭接連爽約、外傭的語文能力不符預期等。
個案一:外傭爽約替補人選要求更高薪 全程未簽約惟中介拒退款
投訴人2月初在A公司安排下與一名在港外傭進行視像面試,翌日向A公司確認聘用該外傭,及繳付約1.65萬元服務費。然而A公司2月中表示未能聯絡該外傭,雙方未能簽訂僱傭合約,投訴人要求退款,惟A公司不置可否。
4日後投訴人再次要求退款,A公司則引用合約條款指已列明外傭有可能悔約,因此不會退款,但可以提供替補人選,投訴人須於60日內選定。3名替補人選中,1人不符合投訴人要求,另外2人則要求比原先悔約的外傭更高的薪酬,投訴人認為不公平,遂向消委會求助。消委會關注退款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及銷售過程中A公司有否讓投訴人充分理解並同意相關合約條款,A公司最終同意全數退款。
個案二:準僱主等候5個月仍未有外傭上任 要求退款卻遭拒
投訴人於7月透過B公司選定外傭後,便繳交1.48萬元服務費。該外傭原定10月中到港就職,惟及至10月初,B公司表示外傭失聯,建議投訴人更換另一名外傭,並指新外傭來自另一國家,需要額外收取2000元手續費,投訴人同意並付費。第二次聘用過程中,雙方主要透過即時通訊軟件溝通,B公司沒提供另一份合約予投訴人簽署確認。新外傭原定12月中來港上任,惟同樣爽約。
B公司指合約條款列明如外傭爽約可安排免費更換,但不設退款。然而,投訴人表示B公司安排的外傭已兩度爽約,對其服務失去信心,消委會遂再次與B公司調停,促請其考慮投訴人的體驗,重新審視個案。最終B公司同意向投訴人退回一半服務費,投訴人亦接受此安排。
個案三:中介確認外傭懂英語 惟履職後難以溝通
投訴人於C公司安排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與一名身在外地的外傭進行英語面試。過程中,外傭那邊不時有聲音協助回應,C公司職員解釋指外傭因怯場才需要他人陪同,投訴人特意查詢外傭的英語水平,獲職員確認其英語能力沒有問題,投訴人遂同意聘用。後來發現雙方溝通困難,外傭未能理解簡單英語。多次嘗試聯絡C公司反映問題及要求跟進均未獲回覆。
消委會給外傭中介公司的建議:
- 主動並全面了解僱傭雙方的實際情況;除了為雙方安排直接接觸,亦應核實並盡量向僱傭雙方提供確切和真實的資料,做好把關;
- 收費前向準僱主清楚講解服務合約,確保消費者理解內容,以免發生糾紛;
- 與準僱主、外傭或當地合作機構保持緊密溝通;若遇到外傭爽約等特別情況,應盡快通知準僱主並提供適切協助;
- 參考《僱傭條例》第XII部、《職業介紹所規例》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依從法定要求及標準營運,向僱主及求職者清楚說明營運依據及安排。
消費者在聘請外傭時可留意以下事項:
- 向外傭中介公司清楚說明對外傭的期望;面試時如對外傭資料有所關注,宜即場向其多了解;
- 部分外傭中介公司的合約或會列明客戶付費即表示同意條款和安排,毋須再簽署合約,因此交易前要仔細閱讀合約或服務協議;交易後應索取及保留合約及收據等交易文件,並保留與中介公司的溝通紀錄;
- 聘請外傭時,應向中介公司再三確認何種情況下可以退款或更換外傭,並查問有否訂立服務保障期及額外收費等安排。
(點新聞記者周禹含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