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新一屆立法會議員上任100日,有媒體今日報道了90名議員的出席率表現,其中新增設的有關議員KPI的立法會大會「投票在席率」,其初衷在於能夠令公眾對議員參政議政的表現了然於心,從而引起了各界關注,也在議員內部產生了不同聲音。其中議員因病請假,因其他原因請假,明明不在席,卻仍列為在席,這就導致公眾對「在席」兩字理解與秘書處的初衷產生了偏差。客觀上講,新一屆立法會在積極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方面的成效備獲各界肯定,各位議員履職擔當的工作成效有目共睹。若然僅僅因為是否偶然的不在席,就質疑議員的履職敬業精神與議政效率,確實有欠公允。
完善選舉制度後誕生的新一屆立法會,在與行政機構密切互動、緊密配合特區政府施政、凸顯行政主導的憲制精神、構建良政善治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在短短的三數個月的時間内已經審議通過了多項政府議案與議員無約束力議案,其中,財委會審議通過了逾千億涉及可持續發展與改善民生的撥款。立法會成績斐然,成效卓著,獲得了社會各界的一致肯定。
另一方面,基於「愛國者治港」選舉機制產生的90名立法會議員,履職擔當,積極作為,全力配合特區政府推動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如在今屆立法會大會初始,即由全體在席議員投票通過了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的議案,推動社會各界形成制定特區發展願景,主動對接國家發展規劃,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社會共識,為特區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社會基礎,充分展現了議員的國家大局站位意識與參政議政的高水準。
當然,具體問題還須具體分析,以秘書處制定的在席投票率為例,有議員大會出席率100%,卻足足缺席16次表決,這就形成了外界不明所以然的出席率與投票率的偏差。「在席投票率」雖然只是作為一項工作指標,亦無硬性規定一定要達到百分之多少,但其中主要是在議員議案的修正案的逐一表決上。理論上講,全體議員對政府議案的投票都十分重視,因為這至少涉及一個是否緊密配合特區政府施政的政治站位問題,一般情況下會盡可能參加。
其中產生爭議、引致議員內部議論紛紛的恰恰是議員議案,特別是議員議案的修正案的表決。立法會大會至今已有多達86項表決。其中,受多項因素的影響,議員議案的修正案持續增加,其中有項議案多達9個修正案,如果議員錯過了其中一項修正案的表決,則會直接影響該議員在席投票率。
由於上屆及今屆立法會的構成增加了更多的專業人士,客觀上也造成了這部分議員分身乏術的實際困難,其結果是立法會某項議案表決期間,議員在席人數偏少,被外界質疑議員偷懶未盡責,之後立法會主席特別提醒要「自我監督」才齊人「坐定定」投票。上屆立法會尾段,時任主席梁君彥更推動制定新守則,增加透明度,加強規約監督,督促議員履職。
客觀地講,現時議員修正案確實偏多,許多修正措辭流於空泛,並無實質意義,且與原議案、政府法案的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語。修正案審議通過與否,實際上不影響整個議案,許多議員也只是藉提出修正案確保優先發言權。也因此,一刀切合併計算在席投票率似乎有欠公允,且因為合併計算拉低在席投票率,或會向公眾釋放出錯誤觀感,市民解讀整體「在席率」數字亦容易混淆,誤以為議員偷懶不履職。
在立法會大會實際運作中,通常是在官員總結發言後,便開始動議並表決修正案,惟官員發言有長有短,有時可能因為議員質疑需要補充發言解畫,時間未必絕對準確,雖然秘書處會廣播通知,呼叫議員到場投票,但有議員因為臨時要約見市民或業界,習慣等官員發言尾聲才回到會議廳,但若官員提早完成答覆,議員便有可能錯過表決。
其實,這中間也有表現足可稱道者。如身兼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李慧琼,居然能夠分身有術,兼顧有方。例如2月4日北京舉行人大常委會會議,她須上京而未能主持立法會,由陳振英代勞,但她當晚已急急腳趕回香港,主持翌日的續會。李慧琼的大會出席率、在席投票迄今仍然保持100%,這其中也是因為周三大會與周四續會被視為同一個會議,議員只要出席其中一場,即視作出席。
本屆立法會的高效有序運作以及所取得的成績可謂眾所周知。在涉及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了切實可行的議案及質詢,密切配合特區政府有為施政,有效治理。立法會緊扣市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比如就大埔宏福苑火災善後以及舊廈維修杜絕圍標等議題進行了深入廣泛的討論,多名議員就此提出了切實可行的建議,配合特區政府加強相關領域的管理。
同時,90位議員自覺遵守議事規則與相關指引,在分身參與社會活動的同時,全身心參與立法會的辯論審議,盡職盡責地發揮了議員的職能。所以,在席投票率若然扣除對議員議案修正案的投票率,相信確實會有令市民滿意的議員在席高投票率。
當然,立法會秘書處制定相關的KPI指標,初衷就在於為了更加公平透明地向社會各界展現議員的履職實況,這些硬性指標需要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作進一步檢討改善。以投票在席率為例,明明有議員因故不在席,卻列為在席,難免引起外界質疑。如有議員因病滯留境外,卻列為在席,確實會引致不必要的誤解誤讀。因此,相關指標完全可以細化至列明不在席原因,包括病假,或參加必要必須的公務活動,尤其是需要以立法會議員身份參加的公務活動,以便公眾能夠對議員的履職有更清晰準確的了解。又比如對議案修正案的表決,或因為議員對該修正案不支持,又不欲令到提出修正案的議員難堪,選擇避席,着實情有可原。且修正案是否通過,原則上並不影響原議案的效力,不宜要求議員必須在席投票修正案表決。諸如此類的指引指標及規定,應本着構建良政善治的和諧局面的前提,作出能夠為公眾更清晰準確了解議員實際工作的修訂,讓議員參與議事工作的同時,能夠與業界及社會各界別保持更為順暢密切的溝通,才能真正發揮代議士上傳下達、緊密配合政府施政的憲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