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久慧
亂港禍首黎智英去年底在高院被裁定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他長期勾結外國勢力,公開叫囂「為美國而戰」,利用《蘋果日報》這一輿論機器長年荼毒年輕人,縱暴煽暴、鼓吹「港獨」「攬炒」,作惡多端。司法機構無懼外部勢力恫嚇干擾,對黎智英案進行公平審訊,判詞確認其為案中主腦,鐵證如山,依法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本月初,特區政府依據香港國安法第32條規定與第43條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充公黎智英罪行相關財產的申請,以達致防範與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此舉大快人心,彰顯法治公義,免得不義之財被利用作違法亂紀行為。
必須明確的是,雖然國安法實施細則在上月曾進行修訂,針對被判囚10年以上者,充公其所有指明財產。但國安案件追繳充公犯罪所得,海內外早有先例。2020年,尹耀昇違反國安法,涉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行為及洗黑錢,該被告被判監32個月及充公相關犯罪所得財產。2024年,涉立場新聞案的一干人等被判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後,律政司亦根據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充公財產申請。去年,高等法院頒令,充公國安通緝犯許智峯及其親友等存放於律師樓的80多萬港元信託款項。
西方社會亦有多個類似案例,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於同年7月通過並生效後,完善了應對現代間諜活動、破壞活動及外國干涉的法律手段,包括容許執法部門扣押和沒收用於或來自間諜活動、破壞活動和外國干涉等活動的資產。最新案例為「Rex -v- Dylan Earl and others」,兩名據指充當俄羅斯「代理人」的英國男子,於2024年3月蓄意在倫敦東部存放着運往烏克蘭物資的倉庫縱火,造成約130萬英鎊的損失。他們在2025年10月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各獲刑17年及12年,並被充公犯罪相關所得,包括2萬英鎊現金、約值3.4萬英鎊可卡因及超過5.8萬英鎊的加密貨幣。
追繳及充公犯罪所得是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原則,其核心目的在於剝奪違法者透過非法行為獲得的利益,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法律權威與公共利益。任何人均不應透過違法行為獲利,依法充公犯罪所得,剝奪非法利益,能夠從根本上消除犯罪動機,也對潛在違法者形成威懾。在影響整體社會安定及民生福祉的國安案件中,充公犯罪相關財產更顯重要,彰顯了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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