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言
早前,法庭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並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社會各界普遍支持判刑,認為黎智英危害國安、煽動青年,罪有應得。昨日(2日),特區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向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至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事實上,黎智英人被判刑,但罪行相關財產仍在,要進一步維護國家安全,實當充公相關財產,切斷犯罪相關的資金鏈。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2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關於今次行動,特區政府發言人就指出,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特區政府採取法律行動,除了香港國安法以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作為依據,行動亦完全符合國際慣例,例如根據《美國法典》,授權美國政府沒收任何涉及洗錢、違反制裁或特定非法活動的財產。其他國家例如英國,亦有過類似行動,去年8月,英國皇家檢控署判處沒收服裝製造商Arif Patel價值逾9千萬英鎊(約9.38億港元)的財產,涉及多處房產、商業藏所及跑車等;英國警方表示,Arif Patel的犯罪組織導致多家公司損失數百萬英鎊,此次沒收的金額高達逾9000萬英鎊。
關於黎智英案,以黎智英「個人犯罪」的部分,法庭已經依法對黎智英判刑,但計及其犯罪相關財產,事情明顯還未結束。回看黑暴運動,黎智英之所以能夠「最大化」其影響力,當中關鍵原因,在於他坐擁豐厚資產以及《蘋果日報》,可隨時利用自己的資源以及《蘋果日報》等興波作浪,在香港範圍,利用《蘋果日報》煽動反政府情緒以及青年上街;在國際層面,黎智英出錢出力之餘,甚至公然利用自己的媒體要求「特朗普干預香港」,請求制裁等等。黎智英最大的力量,除了其本人的名氣,還在於他有足夠資源危害國家安全。
所以,如果要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以及特區穩定,特區政府就有必要切斷其危害國家安全的資金鏈,黎智英本人在獄中,故然不能再挑起大風波,但他的身邊人、前下屬以至代理人等等,若然能繼承其犯罪資源,他們即使身處海外,就可能利用相關財產繼續反中亂港。權衡利害,又必須竭力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政府今次行動,在法、理、情方面,都有十分充足的行動依據,社會各界應予以支持。
如果商人有分愛國以及禍國的,黎智英毫無疑問就屬於後者,而且是「堅定不移」地反對中國,本來擁有的媒體以及資源大都來自香港市民的支持,但黎智英越來越富的同時,卻又越來越反動,最終令自己身陷囹圄,大錯難返。現時,黎智英的家人仍在海外四處抹黑中國及香港特區,期望特區政府能成功切斷黎的相關犯罪資金鏈,不能給予他身邊人、代理人得到資源並用以危害國家安全。經歷過黑暴運動,香港不能再亂,關於黎智英的種種,包括對犯罪相關財產的處理,都要嚴陣以待,以免他的代理人又挑起事端,試圖破壞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