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聾啞人士陳美華與父親合資購入李鄭屋邨某單位,惟父親離世後,被手持父親遺囑的屋邨女保安趕出家門,被迫露宿門外。事件被傳媒廣泛報道後引起社會關注,陳美華其後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按比例討回單位業權。案件經審訊後,暫委法官劉勝欣昨頒下判詞裁定陳美華勝訴,可獲屬於她的約38%業權,並就被女保安驅逐一事獲200元象徵式賠償,兼獲訟費。
原告為陳美華,被告為死者陳國的唯一遺產執行人蕭榮娟。入稟狀指,原告陳美華是死者陳國的親生女兒,陳美華為聾啞人士,原與父親陳國二人一同居住在李鄭屋邨第5座禮讓樓2109室。被告蕭榮娟則是禮讓樓的保安員之一,與陳國沒有任何關係。
原告方指,原告於2002年出資10萬元,由父親以26.1萬元購入涉案單位,同年父親立下首份遺囑,將物業饋贈給陳及陳的許姓舅母共同持有。在2017年11月,原告父親臨終前一個月,父親改立第二份遺囑,把單位的唯一受益人列為被告。
法官認為,原告曾支付了10萬元與父親一同購入單位,顯示她對購買物業有金錢貢獻。至於被告的證供,法官認為並不可信,當中包括其隱瞞與原告兄長等的秘密協議。另外,原告父親首份遺囑確認原告對購買物業有金錢貢獻,顯示其可獲部分業權,被告只是以信託方式為陳持有物業,因此裁定原告可獲約38%業權。而被告更換物業的門鎖,其行為確實能被視為非法驅逐,下令女保安須支付200元象徵式賠償,並須承擔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