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廉潔守正」是《公務員守則》的重中之重,特區政府駐天津聯絡處主任鄭震生早前在社交平台公開大曬受噴射飛航高級管理人員安排,坐私人船艙由香港去澳門,又分享入住天津麗思卡爾頓酒店「幸運獲免費升級至套房」。相關帖文引起網民討論,被質疑不正當收受利益。界定公務員是否貪污受賄的核心是看其是否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點新聞整理以下要點及Q&A,一起來睇。
利益誘惑形式多 「受限制利益」有規定
「利益」包括任何形式的饋贈﹙金錢或物件﹚、貸款、報酬、佣金、職位、合約、服務、優待、代支付費用、執行或不執行職務等;「款待」不屬利益,但僅指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娛樂,例如餐宴附帶的表演;「受賄」是指公務員利用職權索取或接受利益。受賄及行賄的人士同樣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最高會被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7年。
即使與公務無關,公務員也不能隨意收受任何利益。如公務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接受利益,便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最高會被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1年。該條例的主要精神是避免公務員墮入行賄者的引誘和圈套,及遭受「偏私」或「不公」的指控或誤會,而並非干預公務員的私人社交生活。因此,除「受限制利益」外,收受其他利益只要不涉及公務,已獲行政長官的一般許可,並不屬違法。
「受限制利益」是指禮物(金錢或物件)、折扣、貸款及機票費、船費或車費。收受此類「受限制利益」必須符合《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所列明的規定,才不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防止賄賂條例》Q&A
Q:公務員可否因公職身份接受市民於節日期間送來的餽贈?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44﹙2﹚條,公務員因公職關係而獲得的餽贈,均視為給予該員所屬部門的利益。倘若認為在某些情況下退還禮物並不恰當,有關人員應向部門報告,並將所獲贈的禮物提交部門處理。
此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4條,任何政府人員如因公職身份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濫用職權的誘因、報酬或原因,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7年。
Q:市民如向某政府部門職員送贈禮物,藉以誘使該職員安排他成功取得某項政府服務,會否犯法?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4條,任何政府人員均不得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濫用職權的誘因、報酬或原因;提供利益者也屬違法。
Q:公共機構僱員收受了某人的利益,卻沒有在職務上提供方便作回報,會否觸犯法例?
若授受雙方均相信該利益涉及僱員運用職權為利益提供者提供方便,則縱使該僱員並無擁有所需的權力、無意或根本沒有在職務上給予對方任何方便,授受雙方仍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4條。
Q:利益的價值是否設有界限,例如《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是否容許向公職人員提供或容許公職人員接受500元以下的利益?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沒有就違反其貪污控罪指明可容許的利益界限或上限。受賄人/行賄人不論接受/提供任何價值的利益,如屬條例相關章節指明的貪污交易,即屬犯罪。因此,主要因素在於接受/提供利益的目的/意圖及情況,而非利益的價值。
Q:假如我已獲得上司許可,向與公司進行公務往來的公共機構僱員提供利益,我會否觸犯條例?
會,任何人與公共機構進行事務往來時,向受僱於該公共機構的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即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8條。提供利益者是否獲得其僱主許可提供利益,並無關係。
(點新聞記者整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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