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言
反中亂港頭目、反對派最大「金主」黎智英的涉香港國安法案件,昨日(13日)所有被告已經完成所有求情,法官將會擇日通知判刑。綜觀整個審訊過程,法庭在符合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公平、公開地審訊,黎智英以至其代表律師亦有充分機會為其抗辯,在快將判刑的日子,雖然外國政客、媒體等仍然持續干預黎智英案,甚至要求法庭「放人」,但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有應得,唯一處理方法,就是法庭在衡量案情以及證據後,依法嚴肅懲處黎智英,讓公義彰顯,讓黎得到應有的懲罰。
在過去兩日的求情過程,社會各界不難看到一個事實,就是黎智英的前下屬紛紛指證黎智英,例如《蘋果日報》前副社長陳沛敏,就在作供時頂證黎智英,指出黎智英作風強勢,編採政策由黎「一錘定音」,即使陳沛敏曾多次反對黎智英的方向,但始終不敵黎智英堅持。另一名被告、前《蘋果日報》社論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求情時則透露自己只是在黎智英邀請下,做了一個錯誤愚蠢的決定,在最壞的時刻加入《蘋果日報》。
筆者認為,黎智英案涉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以危害國家以及特區安全,法庭判刑以至公眾判斷事情時,理應秉持以下五個原則:
一、國安法罪行嚴重,刑罰要具阻嚇力:國家安全是國家以至香港的安定基石,如果任由不法分子危害國安,將會影響到社會以至市民的安全,而黎智英所涉的更是勾結外國勢力,試圖推倒特區政府,考慮到法律以至黎智英罪行,嚴懲是唯一選擇;
二、黎智英從來都是禍港最大黑手:除了今次案件,打從黎智英上世紀90年代成立《蘋果日報》開始,黎智英以及《蘋果日報》就始終如一地荼毒香港以及青年,除了黑暴外,在非法「佔中」等事件,黎智英也有很深的參與程度,從過去的事件看,黎智英是活在香港、但將反華貫徹到底的「英國人」;
三、求情理由是否成立要審慎判斷:從辯方求情到控方以及法官回應可見,黎智英一方的求情理由,極有商榷餘地,例如辯方指黎智英消瘦、精神差,但控方就指出其實黎智英在還柙期間,體重只是減了不足一公斤,而單獨囚禁的問題,原來更是黎智英自己的要求,其不同的求情理由,幾乎都被法庭嚴格地駁斥;
四、案件涉外因素可帶來災難後果:與其他香港國安法案件不同,今次案件應為香港第一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件,案件所涉人物,甚至包括高級的美國官員、著名的美國議員,如果黎智英奸計得逞,外國勢力更深入干預香港事務,可為香港帶來災難後果;
五、法治歸法治,不容外國干預:在今次案件審理期間,外國勢力不斷干預案件,但無論外國勢力如何干預,香港特區政府以至法庭,都要頂住壓力,作出最適當的判刑,如果有外力干預就輕判、「放輕手」,那麼香港用多年建立起來的完善法治體系就會被破壞,導致外國勢力予取予攜、隨時插手香港事務。
從上述第五點引申,有青年受黎智英、《蘋果日報》煽動而上街,最後因暴動等被捕,外國政客以至媒體,很少去關注他們,但到黎智英受審,外國勢力甚至高級政客都「衝出來」,這豈非是證明,黎智英與外國政界勾連極深?(當然,他本身也是英國公民)處理黎智英案,最大原則就是依法辦事、嚴肅懲處,犯法要承擔後果,如果自己犯法、教唆犯法還要叫其他國家「制裁」香港,是否罪加一等,法庭亦可公正判斷。而無論外國勢力與黎智英家人如何狡辯,也改變不了黎智英罪有應得的既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