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專業接管宏福苑:非常時刻的負責任之舉

文/劉仲恒

土地審裁處於今年1月6日批准政府依《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31條申請,解散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現有管理委員會,並委任華懋集團旗下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委任管理人,接管屋苑管理工作。法官在裁決中接納政府陳述,明言現任管委會在能力上有所局限,而合安具備充足經驗與資源,可為業主提供恰當協助。在宏福苑五級火災後管理困局愈見嚴峻的背景下,這一決定不僅是對個別屋苑危機的應對,更是香港在樓宇管治與公共安全之間尋求新平衡的重要一步。

從法理基礎看,政府今次介入並非「越權干預私人產權」,而是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啟動的非常機制。《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容許土地審裁處在大廈管理架構失效、影響正常運作時,委任管理人代行管委會權力,以保障整體業主利益和公共安全。就宏福苑而言,火災後牽涉大維修合約、災後修復工程、保險安排、法團賬目理順等一連串複雜工作,原有管委會已難以有效處理。政府先依法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再經報章刊登公告通知相關答辯人,而在聆訊期間並無接獲反對通知,最終由審裁處裁決委任合安為管理人,整個過程符合程序公義及透明度要求。這正體現「政府依法行事、法院作最終把關」的制度安排,而非單憑行政命令決定誰來管理屋苑。

在具體選擇上,合安之所以獲推薦成為管理人,並非偶然。根據政府及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的解說,合安是一間在香港營運數十年的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具備處理大型屋苑的實戰經驗,並擁有多名持牌管理人員及專業團隊,能應付災後涉及工程、法律、財務等繁複要求。麥美娟亦指出,合安願意無償工作,而其運作及專業服務費用由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捐款支付,居民無須就此額外埋單。該慈善機構早前宣布捐出五百萬元,並再額外承諾捐出五百萬元,合共一千萬元,用以支付管理人日常運作及專業服務費用,紓緩業主在非常時期已然沉重的財政壓力。在專業能力、規模條件及財政安排三方面,合安的確能回應宏福苑目前的特殊需要。

不少居民關心,政府委任管理人是否意味着業主決策權被架空,甚至出現「專業凌駕民意」的情況。這方面,政府已作出明確交代:管理人只是暫代原管委會職能,代表法團處理日常及專業管理事宜,法團本身作為法人仍然存在。所有重大決定,包括大維修方向、重要合約取捨、涉及龐大資金運用的事項,仍須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透過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集體表決決定。合安在接手後,首先需要與前管理公司交接文件,包括工程合約及保險文件,再透過專業顧問分析法律責任及權益,之後才在與業主充分溝通的前提下考慮是否終止或調整相關合約。同時,合安亦計劃舉辦三至四場簡介會,向業主和居民介紹其角色及工作重點,並收集他們對大廈管理的意見與訴求;地點更會因應住戶暫住安排作出調整,盡量兼顧實際需要。這種結合專業託管與居民參與的模式,既回應了短期治理失靈的現實,又維持了「業主是最終決策者」的核心原則。

為確保委任管理人不會演變為另一種「不受監督的權力」,制度亦設下多重監察機制。按照法庭命令,合安需每月向政府提交報告,由民政事務總署成立的專班與之緊密跟進,確保其按《建築物管理條例》行事,財政運作透明,重大決策有據可依。政府在土地審裁處申請時,亦已清楚列明推薦合安的理據,並獲法庭接納,顯示相關安排並非倉卒上馬,而是在審慎評估各種方案後作出的選擇。此外,根據既有法律規定,法律程序各方均可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如有上訴出現,政府也表明會尊重有關權利,但在上訴結果出爐前,合安仍須依現行法庭命令履行職務,避免宏福苑管理再度陷入真空。

今次政府主動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並申請委任管理人,確屬史無前例之舉。但須強調的是,正是因為宏福苑在災後面對的是「史無前例」的管理及重建挑戰,涉及安全風險、法律責任和巨額公共與私人資源,才需要同樣具「破局」意味的制度回應。政府亦已表明,這種非常手段只適用於非常情況,對其他屋苑個案,仍會以提供諮詢支援、加強培訓及嚴謹執法為主要方向,公眾不必擔心此舉會演變為日後大規模介入私人樓宇管理的先例。

宏福苑的悲劇為全港敲響警鐘:樓宇管理並非瑣碎行政,而是涉及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公共議題。委任合安為管理人,是在混亂局面中的一個必要而審慎的選擇,目的是在法治框架下引入專業力量,協助居民走出災後困局。更重要的是,社會應以此為契機,全面檢視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的運作成效,加強對大型屋苑及高風險樓宇的制度支援,提升法團管治質素,避免事件重演。若能善用這次「破局」經驗推動制度優化,宏福苑的傷痛或可化為全港樓宇安全和管治改革的轉捩點。

(作者為香港全球專業青年倡議行動創始召集人、放射科專科醫生、香港大學公共衞生碩士、團結香港基金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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