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9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建議引入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以涵蓋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及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
就非法取覽程式及數據罪,報告指出,由於電腦網絡空間的設計,在部分廣泛接受情況下,用戶已默示擁有取覽程式的授權,但有部分情況,涉及因設計原意或實際需要,需自動連接,發生取覽程式或數據,因此將有人知悉有關取覽未獲授權定為取覽罪的先決條件,是公允做法。報告最終建議,在無合法權限而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應定為簡易程序罪行。另外,以合理辯解可作法定免責辯護,但須符合被告人是認可的網絡安全從業員,及必須為真正網絡安全行事等條件。
針對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罪,報告指,早前進行諮詢時,有回應者建議,任何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視為加重罪行。報告認為,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範圍相當寬闊,足以包括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系統的行為;而基本法23條落實後,政府更具條件全面評估所有現存國家安全相關罪行是否足夠,從而考慮法改會建議,以研究是否有可完善之處。
至於罰則方面,報告提到,由於電腦網絡罪行導致的傷害嚴重程度差別甚大,5類建議的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一般各自訂有兩項最高刑罰,一項適用於循簡易程序定罪,即最高兩年監禁,另一項則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即最高14年監禁。涉及生命受危害的加重形式干擾罪則屬例外,其建議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此外,報告又指,香港法律應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為5類建議的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訂定域外應用條文。凡是與香港有聯繫的案件,香港的法庭應具有司法管轄權。包括案中犯罪者的作為已導致或可能導致對香港的嚴重損害,或案中受害人於相關罪行發生時身處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