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言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12月15日宣布裁決,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全部罪成,正當社會各界都歡迎裁決,並認為黎智英勾結外力,反中亂港,罪有應得之時,一些外國政客包括G7外長仍藉機干預黎智英案,甚至聲稱要特區政府「放人」;21日,據外交部駐港公署網訊,崔建春特派員在《南華早報》發表題為《關於黎智英案,你應該知道這些》的署名文章,闡明黎智英為何被定罪、是否受到不公正對待以及干預黎案的西方國家做錯了什麼,內容有理有節,直接、有力地駁斥了西方國家干預黎智英案的謬論。
根據文章,崔建春首先提到黎智英慣用所謂「新聞工作者」美化包裝自己,其實質上是一系列反中亂港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參與者,是外部反華勢力的馬前卒,公然乞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實施制裁,甚至叫囂「為美國而戰」,如罪行發生在西方,質疑西方國家司法體系會姑息他嗎?答案不言而喻。
另外,文章又指黎智英案審理過程公開透明,程序公平正義,黎各項合法權利得到有效保障。任何願意查閱庭審紀錄的人都會看到,這是一場嚴格遵循程序正義的法律審判。而針對黎智英還押期間的待遇,懲教署始終依法為其提供完備醫療護理,確保身體狀況良好。黎代理律師當庭證實黎未受到不公正待遇。這些事實充分表明,香港特區政府在執法的每個環節,都恪守着法治與人道主義原則。
至於西方國家干預的問題,文章直指這種試圖通過政治施壓左右司法判決的行為,難道不是對這些國家所標榜的「司法獨立」精神的最大嘲諷嗎?美國有《1947年國家安全法》《愛國者法》等數十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英國近年也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當他們執行這些法律時,他們稱之為「捍衛法治」;而當香港特區依法採取同等性質行動時,卻被污衊為「壓制自由」。這種赤裸裸的虛偽雙標。
從崔建春的署名文章,我們不難看到三個有層次、有理據的重點,其一是黎智英以「新聞工作者」為包裝,但行為實則是請求外國「制裁」香港特區,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必須依法受到懲處;其次是在審訊過程,既公開透明,又符合程序公義,黎智英是經過公平審訊才被定罪,完全符合法治原則;其三提到法治,其實外國勢力不斷干預黎智英案,才是破壞以及干預香港法治,有礙香港司法獨立。
一個更為深刻的問題,在於國家安全法,是任何文明社會保障國家、地區以至社會安全的根本法律,美國自己有超過二十部國家安全法律,英國近年也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其他西方國家例如G7成員,都有自己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如果香港不能執行香港國安法,這就如2020年以前的香港,相關法律有漏洞,本地亂港以至外國反華勢力就會乘虛而入,令社會出現動盪,這情況不利於香港發展,更會危害到社會穩定。
黎智英案件,將於明年初求情,之後再擇日判刑,非常肯定的一點事實,就是外國勢力仍會藉黎智英案干預香港的司法運作,所以社會各界亦要清晰,更要向國際社會說明,黎智英案件不是政治問題或政治立場問題,而是黎智英危害國家安全,確實違反了國安法的嚴重罪行;任何以立場、被告身份作遮掩的言行,都是轉移視線,漠視了黎智英案件本質。
社會各方亦可以留意一點,當外國勢力為黎智英辯解時,他們鮮有提及案件、審訊內容,當中為何?因為他們也很難否認,黎智英確實有實際違法行為,所以只能打擦邊球,以黎智英身份、個人健康等,試圖轉移公眾視線,黎智英種種所作所為,只能說是罪有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