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是機場|G7不要干預黎智英案!

文/稀思路

反中亂港禍首黎智英,日前被法院裁定三項罪名全部成立,當中包括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從法理層面睇,黎智英喺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然請求外國「制裁」香港,罪成十分合理;從事實或觀察層面,黎智英除咗去外國唱衰香港,仲高調講自己「為美國而戰」,如果喺香港,要數勾結外國勢力排名榜,黎智英好難唔係「第一位」。偏偏,喺黎智英罪成之後,就有外國勢力要求「釋放黎智英」,一個人犯罪,而且係經法庭審判而定罪嘅,外國勢力包括G7外長,憑什麼喺度干預香港事務呢?

據報,G7外長就發表咗所謂聯合聲明,妄圖「立即釋放黎智英」,提到香港人權、自由與自治等狀況,聲稱黎智英案影響香港人權、自由狀況,甚至劍指香港嘅司法獨立同高度自治等。G7外長用一副「扮正義」嘅方式發聲,但筆者有個問題,G7外長嘅所謂聲明,理據何在?

喺黎智英案宣判前,筆者都預計到外國勢力會將案件同自由、人權等「拉上關係」,但即使要重複100次,筆者都係要講,黎智英案同自由權利,根本就冇關係!黎智英之所以被起訴,唔係因為佢係傳媒人或「維護自由」,係因為佢除咗煽動「抗爭」,仲公開叫外國政要等「制裁」中國同香港特區,即係叫其他國家「搞」自己國家,明顯係危害到國家安全。講咩自由、人權等,筆者真係唔知道,原來世界上有一種自由叫「危害國家安全」。

至於司法問題,其實,黎智英案審訊歷時接近兩年,審訊日數156天,喺審訊期間,黎智英同佢嘅辯護團隊,有充足嘅機會進行申辯,黎智英自己自辯都有幾十日,其他證人嘅證供連同證據等,全部都經過法官謹慎地驗證,最後喺冇合理疑點下,先將黎智英定罪。香港嘅司法系統,包括喺處理黎智英案時,仍然十分完好,甚至為咗公義,長期公正地處理黎智英案,比起英國對住示威者玩「快速檢控」,法治程度實在好好多。

當G7外長(美國、德國、英國、法國、日本、意大利和加拿大)抹黑香港時,筆者仲想讀者們睇下,其實G7國家本身,自己都有國家安全法律。例如美國,除咗有超過20部國家安全法律,如果係犯上顛覆政府罪,最高罰則可以監禁20年,據報如果係犯叛國罪,甚至可以判死刑。至於英國,其《英國叛逆重罪法》,一經定罪可被終身流徙。其他國家包括德國、加拿大等,一樣有國家安全法律,當西方國家普遍有國家安全法律時,香港有以及執行,又何錯之有?

除咗法律以及事實陳述,筆者想特別指出,黎智英由壹傳媒以及《蘋果日報》成立開始,其實就開始反中亂港,多年來反對派、攬炒派嘅反政府行動,黎智英始終如一,近乎從未缺席;一個人以「傳媒人」身份之名,行反中亂港之實,在法、在情以及在理,都好應該「找數」。而且,黎智英多年來荼毒咁多年輕人去違法「抗爭」,點解一個又一個畀佢煽動嘅人要坐監,而佢又可以有「特權」,G7可以叫政府「放人」呢?過去多年,黎智英未正式「找數」,只係時辰未到,而家時辰到喇,不論G7點樣叫囂,黎智英都要為自己言行負責,為破壞香港嘅惡行「找數」,犯法就係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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