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駐港國安公署依法約談外國新聞機構 維護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平衡

文/傅健慈

12月6日,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依據香港國安法有關規定,針對近期宏福苑火災及香港立法會選舉的虛假資訊和炒作抹黑,對一些在港外國新聞機構負責人及記者進行約談,是完全合法、合理且必要的舉措。這一行動體現了對國家安全的正當維護,同時也符合國際社會對新聞媒體責任與法律遵從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據明確充分

香港國安法是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其效力覆蓋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該法明確規定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有職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針對外國新聞機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約談,是公署依法履行職責的表現。公署在聲明中強調的「『新聞自由』與遵守法律並行不悖」原則,是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法律理念,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對言論自由可以依法限制的規定。

維護社會穩定與災民權益的必要舉措

宏福苑火災發生後,從中央到特區、從政府到民間形成了抗災救災的合力。在這一艱難時刻,任何罔顧事實、散播虛假資訊、歪曲抹黑政府救災善後工作的報道,不僅無助於救災工作,反而會傷害災民感情、破壞社會團結。公署指出有外國媒體借機「挑動社會分化對立」,這種行徑確實「破壞了香港當前和衷共濟、共克時艱的氛圍」。作為負責任的執法機構,公署有必要對此類行為進行警示和糾正。

維護選舉公正與香港繁榮穩定

立法會選舉是本港的重要政治活動,確保選舉公正有序進行是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關鍵。公署指出有外國媒體「攻擊干擾立法會選舉」,這種行為若屬實,確實可能影響選舉的公正性。公署依法進行約談,有助於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保障「一國兩制」方針行穩致遠。

平衡新聞自由與法律責任的體現

公署在聲明中明確表示「支持特區政府始終堅持尊重和保障在港外國新聞機構記者依法在港從事採訪報道工作的合法權益,繼續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這顯示公署並非限制正當新聞自由,而是要求外國新聞機構在行使權利時履行守法義務。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自由,但這一自由並非絕對,也需依法行使。公署的舉措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法律原則。

國際慣例與香港實際的結合

從國際實踐看,各國均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和行為進行法律規制。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均有國家安全法律對外國干預和虛假資訊傳播進行限制。公署的約談行動符合這一國際慣例,同時考慮了香港作為國際城市、中西文化交匯地的特殊情況。公署採取的是「約談」而非直接處罰的方式,體現了教育與警示相結合、給予改正機會的執法理念。

綜上所述,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此次依法約談外國新聞機構負責人及記者,是基於明確法律授權、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災民權益、確保選舉公正的必要舉措。這一行動既體現了對國家安全的正當維護,也展示了對依法行使新聞自由的尊重。這一舉措有助於糾正個別外國媒體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維護香港法治環境,促進「一國兩制」實踐在香港行穩致遠。希望所有在港外國新聞機構能夠理解和支持這一合法合理的執法行動,共同為香港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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