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上周三(26日)在大埔宏福苑發生的五級大火,至今已釀成146人死亡,79人受傷。警方目前已就事件拘捕11名涉案人士,包括工程承建商的高層管理人員及相關負責人等,調查包括誤殺罪調查及貪污調查。點新聞就責任分析及業主立案法團爭議等問題採訪法律界及工程界專家人士。
黃澤恩:發泡膠輕便省錢但易燃危險 第三方監管不可缺
宏福苑大火事件中,工程方面亦多有問題及爭議。針對大火中被指為關鍵助燃劑的發泡膠,工程師學會前會長黃澤恩表示,將其貼於窗外的作用是為了保護窗戶不被維修時掉落的碎石砸爛,及避免產生額外的賠償。然而,這種發泡膠屬易燃物料,並不安全,雖無明文規定禁止使用發泡膠,但勞工處、消防處及屋宇署的指引文件均要求施工過程中避免使用易燃物料。
黃澤恩分析指,承建商選擇使用發泡膠可能基於兩大原因,即成本低且高空作業時運輸輕便。他強調,今後必須改用非易燃且便於施工的物料,不能以價格為由忽視安全。
關於工程中法團與承建商的責任劃分,黃澤恩指,其實法團成員多為志願人士,缺乏工程專業知識,其核心職責是依據屋宇管理條例公平招標,聘請合格承建商,複雜工程則應聘請專業人士協助監管;而承建商需全權承擔工地安全責任,包括棚架安全、易燃物料管控等。
據悉,宏福苑此次大維修涉及3.3億港元款項,法團卻未聘請第三方工程監督惹議。黃澤恩表示,就目前的規定而言,工程是否需要聘請第三方工程監督,取決於工程是否涉及結構改動或消防通道調整。他還提到,若顧問公司由承建商聘請,則不屬於獨立第三方,無法發揮客觀監管作用。
總結此次大火教訓,黃澤恩認為一是要避免多棟建築同時封閉施工;二是要制定清晰的物料使用指引和獨立實驗室檢測程序,以嚴控施工物料;三是要對達到一定金額或規模的大型維修工程,強制要求聘請持牌認可人士及工程師進行全程監管。他強調,不能為節省成本忽視工程安全,相關部門與業界需共同完善監管機制,杜絕類似安全事故再次發生。
陸偉雄:誤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法團或負同等責任
從法律定義來看,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誤殺不同於故意殺人,核心在於行為人「非故意但存在嚴重疏忽或失職」。尤其在工業場景中,若相關負責人被委派特定職責卻未履行,因嚴重疏忽導致他人死亡,即可能構成誤殺罪。
他進一步指出,誤殺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而實際刑期會根據涉案者的罪責程度、角色參與度等因素釐清,一般情況下涉案者需服若干年監禁。目前警方仍在進一步搜集證據階段,需等待警方最終的搜證結果。
在被捕的11人中,部分亦涉嫌貪污,被廉政公署調查。陸偉雄解釋,貪污與誤殺兩項調查相互獨立,互不影響,即使警方的誤殺調查因證據不足無法起訴,廉政公署若掌握足夠證據證明涉案者存在行賄、受賄等行為,仍可依據《防止賄賂條例》提出檢控,若兩項罪名均證據充足,涉案者將面臨雙重控罪。而貪污罪的刑罰亦會根據不同類型的貪污行為,如收受利益、提供利益等對應不同刑罰標準,目前還需等待廉政公署進一步調查確定涉案條款。
針對業主立案法團的責任問題,陸偉雄表示,若該法團明知施工物料不合規,如明知使用的是易燃的外牆保護網及發泡膠等,仍為節省成本堅持使用,其責任不會低於承建商,嚴重者可能構成類似誤殺的法律責任。此外,案中消防警鐘未響的原因、施工期間的安全監管疏漏等,均為調查重點。
對於施工工人吸煙引發事故的傳言,陸偉雄指出,若證實工人行為是事故直接原因,該工人需承擔誤殺責任,與此同時,承建商因未履行監管義務,存在嚴重疏忽,同樣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至於事故的具體起因,可能涉及煙頭、燒焊、鋸鐵火花等多種可能性,尚待進一步調查確認。
蘇文傑:賄賂圍標最高囚7年 法團承建商或均擔責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執業律師蘇文傑接受採訪時指出,圍標及賄賂行為面臨嚴厲法律制裁,針對此案中貪污問題的討論,他表示,若工程存在圍標行為,不僅違反香港競爭條例,若法團委員收受承建商利益並影響投標結果,還將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構成行賄受賄罪行,最高可處7年監禁及罰款。
蘇文傑續指,依據香港《建築物管理條例》,大廈公用部分所有權歸屬業主立案法團,日常管理可委託管理公司。工程中若因棚架監管不力、火警鐘未安裝或失靈等引發意外,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公司及承建商均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其中,承建商若因嚴重疏忽致他人身故,除承擔違反合約的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涉誤殺罪面臨刑責;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若未履行督導責任,亦可能違反《建築物條例》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點新聞記者陳子萌報道)
相關閱讀:
宏福苑五級火|警方DVIU完成對宏建閣及宏泰閣搜索 稍後進入宏新閣
宏福苑五級火|超4000萬港元!多家AI企業合力捐款馳援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