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袁弓夷的「香港議會」是顛覆組織

文/黎岩

保安局局長24日表明,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作出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運作或繼續運作,分別向該兩個組織發出書面通知,讓該兩個組織可在命令發出前作出申述。不說不知道,原來由已經被執法機構發出通緝令的袁弓夷一手策劃煽惑成立、公然從事涉嫌顛覆活動的「香港議會」,仍然可以在港從事招搖撞騙的涉嫌顛覆的違法活動。意味着,執法機構雖然對參與「香港議會」違法活動嫌犯發出了通緝令,但對該非法組織「香港議會」迄今仍未發出禁制令。

「香港議會」是以袁弓夷為首、旨在從事顛覆中央政權及香港特區合法政權,由流亡海外的香港反中亂港分子於加拿大安大略省多倫多糾集組成。其前身「香港議會選舉籌備委員會」於2022年7月27日在加拿大多倫多成立,是在多倫多註冊的反中亂港組織。

該亂港組織的所謂首屆選舉於2025年5月舉行,採用全票制及網上投票形式。滑稽可笑的是,因提名參選人數未達到應選名額35人,期間還因為手機投票App故障暫停,提名期延長一個月至4月15日,僅有約萬數人參與的所謂選舉,最終草草弄出15個人的當選名單。身家豐厚的袁弓夷縱然為着沽名釣譽,亦不捨得掏腰包投入所謂的選舉。可笑的是,就連這生拉硬湊的18人參選,15人當選,最後也只是勉強有10人「走馬上任」,另外5人拒絕宣誓就任,臨陣脫逃。

已是耄耋之年的袁弓夷,完全無視其家人在香港的優越生活及社會政治地位,處心積慮地搞出個不知所謂的「香港議會」,其居心究竟為何?袁弓夷一手策劃成立的所謂「籌委會」,亦與被法庭裁定為從事違法活動的「初選案」一眾已經被定罪判刑入獄的亂港分子沆瀣一氣,聲稱這班非法「初選」犯是遭到了「政治迫害」,為犯罪分子喊冤叫屈。

以袁弓夷為首的「香港議會」公然宣稱「滅共」,旨在挑戰國家憲法確立的中國共產黨領導核心的憲法地位,同時也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定明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香港議會」不單止公然從事推翻、破壞國家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推翻國家政權機關及包括香港立法會在內的香港特區政權機關。袁弓夷更與反中亂港「頭目」黎智英一同乞求美國「制裁」內地及香港,甚至還呼籲美英等國組建所謂新八國聯軍來「保護」香港云云。因此,屬於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的蓄謀犯罪活動。

2025年8月4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行使第89(1)條及第89(4)條賦予的權力,通過刊登憲報公告(2025年第43號及第44號號外公告),指明16名因涉嫌在香港境外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潛逃者。該等通緝犯亦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國安處對以袁弓夷為首的、參與所謂的「香港議會」的16位犯罪嫌疑人發出通緝令,實際上已經表明了特區執法機構依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行使執法權的嚴正立場。

保安局依法對該16名潛逃者採取的具體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禁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或合夥關係,以及撤銷特區護照(適用於大部分潛逃者)。

保安局昨日表示,根據《維護國安條例》第60(1)條規定,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禁止該條第(3)款指明的組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保安局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該組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保安局局長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後,初步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禁止該兩個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因此根據《國安條例》第60(4)條的規定,在作出最終決定前,讓該兩個組織可提出申述。

就上述揭發的「香港議會」證據確鑿的涉嫌犯罪事實而言,其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其目標包括推動「自決」、制定所謂的香港「憲法」,推翻並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特區政權機關等犯罪事實,保安局局長根本就無需菩薩心腸地期待犯罪嫌疑人作出申述,而是理應當機立斷行使執法權,即時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讓該兩個組織即時成為「受禁組織」。

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五年來,以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一年來,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針對「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肆無忌憚地從事涉嫌顛覆活動的犯罪事實,執法機構應依法即時向涉嫌顛覆的犯罪組織「香港議會」發出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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