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立法會選舉提名期6日結束,隨着市民矚目的「劍后」江旻憓參選旅遊界別,並宣布正申請放棄加拿大護照,在現行「愛國者治港」框架下的持有外國護照問題,再度成為各界關注的話題。
回歸以來,外國居留權現象在社會各界討論已久,每逢選舉換屆都會引起一番爭議。爭歸爭,議歸議,畢竟立法會不超過兩成的議員持有外國護照,是基本法的規定。這一方面是基本法確立的「一國兩制」憲制框架給與港人的某種形式的特殊安排,亦直接反映了香港百年港英管治歷史的客觀事實,另一方面也是旨在凸顯「兩制」優勢,鼓勵並支持香港特區能夠充分發揮「兩制」優勢,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與交流,發揮好超級聯繫人的橋樑作用。亦因此,在落實基本法確立的「愛國者治港」憲制原則基礎上完善的選舉制度,仍然允許12個功能界別的參選人(當選人)保留其外國護照。
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此還於1996年頒令,回歸後外國護照可視為旅遊證件繼續使用。這裏需要明確的一點是,當事人持有的外國護照,不論在何時何地,只視為旅遊證件而非身份證明文件。
以今次參選旅遊界別的參選人江旻憓為例,相信她以燦爛的笑容及卓越的國際體育競技聲譽,若然當選,將有望成為香港旅遊大使,有助說好香港故事,提升香港軟實力。所以說,是否放棄外國護照,並不影響其作為「愛國者治港」的履職擔當。
如前所述,功能界別參選人(當選人)持有外國護照,是現行法例允許的一種制度性安排,符合現行法例。因此,原則上講,不應對參選人提出超過法例以外的要求,比如,要求參選人一定要放棄外國護照。當然作為參選人(當選人)而言,不論對其政治身份,還是個人私德,社會上對其都有高於常人的期望與要求。若然如江旻憓般,能夠主動申請放棄外國護照,藉此宣示效忠國家及香港特區,從某種程度上講也是積極回應了社會對「愛國者」的政治期望,相信有助於其獲得更為廣泛的信任與支持,從而能夠更好地履職擔當。
從國家憲制層面來看,中國《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社會上也有聲音直指有立法會議員持外國護照是「怪現象」,這也足以說明,各界對參與管治香港的愛國者,確實會有更高的期待與要求,質疑其持有外國護照的效忠與忠誠度。
雖然基本法允許部分立法會功能界別的參選人持有外國護照,但這並不意味着該當事人會「一腳踏兩船」。一方面當事人的全部政治活動都是在香港特區公開進行,十分透明,社會各界、尤其是媒體完全能夠監督監察到其一言一行。另一方面若然其當選,必然要宣誓效忠基本法效忠特區政府,任何虛假宣誓必然要負上刑事責任。再者,在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之後,斷然不似過往反中亂港分子吃碗麵反碗底,公然與境外反華勢力勾肩搭背,甚至數典忘祖地煽惑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過往標榜香港良心、豪使公帑的的無良政客游說美國制裁中國的場景,相信已經一去不復返了。因此,外界對持有外國護照的參選人(當選人)完全無需擔心與介懷。
基本法確立的「一國兩制」憲制框架是理解特區所有社會政治事務的前提條件,但其中的核心要義就在於全面準確、不折不扣地落實「愛國者治港」的憲制原則。既然有持有外國護照的功能界別的人士熱誠為市民服務,為國家及特區可持續發展作貢獻,那就是堅定的愛國愛港者。這就如同香港奉行的普通法原則一樣,首先要確定其是一個好人,從法理上做無罪推定,而不是先入為見地作出懷疑質疑,作出毫無事實根據的主觀武斷揣測。
總而言之,參選人只要符合現行法例,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地報名參選,這是基本法保障的公民的選舉權,任何人都不應該質疑。當然,作為參選人而言,既然立志效忠特區服務社會,倘若擁有的是特區護照而不是外國護照,豈不是更加能夠彰顯自己的愛國愛港意志,更加符合政治倫理,更加能夠符合社會各界的期待與要求。
隨着香港回歸祖國時日漸久,且香港特區的國際地位日臻隆盛,特區護照越來越獲得更多國家與地區的廣泛認可,既然有志於扎根香港服務特區,那麼,持有外國護照似乎就有點多此一舉,而用特區護照取代外國護照更加顯得順理成章。因此,參選人應該在絕對尊重法例的前提下,對自己抱持更高的政治倫理要求,甚至包括私德方面的要求,這樣,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社會信任與支持,也才能夠更好地履職擔當。
作為直接參與香港特區管治的立法會議員,若然繼續持有外國護照,就算法例允許且能履職擔當,但從政治倫理角度看,無論如何辯白效忠,似乎都有點牽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