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亂過馬路案審足91天!

文/黎岩

原只需1日至多2日審結的行人不小心過馬路傳票案審足91日!問題還在於,被告最終獲判罪名不成立。雖然,嚴謹、嚴格、嚴肅依足司法程式,最終拖宕三個月審結本該兩日完結的案件,確實彰顯了維護香港特區法治核心價值的司法程序公義及最基本的人權保障,但本可簡易快速裁決的一宗案件,審足91天,還是讓外界感到匪夷所思。

根據媒體報道,是案在審理過程中,辯控雙方可謂針鋒相對,妙語連珠,金句迭出。時任東區裁判法院特委裁判官何麗明與辯方律師審訊期間在庭上舌槍唇劍,何官頒令辯方大狀及律師兩人需支付62萬元「虛耗訟費」,結果要鬧到上訴庭。上訴庭早在3年前就裁決何官決定偏袒,沒有履行迅速公正審訊的責任,判2人上訴得直,擱置該62萬元「虛耗訟費」。

基於上訴庭的裁決,辯方得理不饒人,事隔3年後再反擊,入稟高等法院指控法官及控方大律師蓄意合謀延長審訊以圖利自身,涉嫌合謀濫用職權,浪費法庭時間,對2人造成財務與專業聲譽損害,索賠共2140萬元。結果是原本2000元罰款的小小官司,催生了索賠2140萬元的「大頭佛」。

香港法治核心價值得以被國際社會認可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司法過程的程序嚴謹。雖然部分官司或需經過漫長的司法程序,但這是維護司法公義的必然選擇。以反中亂港黑手黎智英及其旗下《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刊印煽動刊物案為例,是案於2023年底開審,基於控方提供的確鑿證據,被告不得不承認部分犯罪事實。但依然經歷着2年漫長的司法審訊過程,控辯雙方於8月14日進入結案陳詞程序。雖然預期將於本年底審結作出裁決,但依黎智英過往胡攪蠻纏、反覆無常的個性,必然會就定罪或刑期提出上訴,結果只能是久拖難決,官司曠日持久。

再以司法覆核為例,根據基本法第35條,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正因為基本法對香港個人權利的明確法律保障以及必然顯現的憲制保障效力,香港回歸以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數字以倍數急升,由1980年代末每年只有約30宗,到2001年已增加至超過3000宗。這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被外界斥責濫用司法程序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他於2006年就運輸署批准新渡輪的加價申請一事首次提呈司法覆核,此後他開始以公眾利益為藉詞,就社會事件和重大爭議提呈了超過52宗司法覆核。郭卓堅提呈的司法覆核僅有2次勝訴,其餘悉數被各級法院或法律援助署駁回。更為離譜的是,郭卓堅屢次司法覆核都是申請政府的法律援助,意即用納稅人繳給政府的錢與政府打官司,明顯地涉及濫用司法覆核及浪費公帑。

上述3宗案例正正顯示並足以證明了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核心價值的根基依然堅如磐石,證明了基本法對社會各界權益的公正公平保障,更加證明了市民個人在法治社會的合法權益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能夠得到有效保障。就連黎智英這般涉嫌勾結外力圖謀顛覆的反中亂港黑手,雖然身在獄中,其在法律保障下的個人權利、包括司法公義及司法平等的權利,也能夠得到充分必要的法律保障。就連一貫唱衰香港的某些國際媒體亦不得不承認這一事實。

當然,在強調維護司法公義以確保法治核心價值不被侵蝕動搖的同時,確實有必要反思,司法程序旨在維護司法公義,但就不應被濫用招致司法消耗,虛耗不必要的程序,從而導致司法公權力不足,可能影響到事關維護國家安全及特區持續穩定發展的案件不能及時審理。也因此,諸如涉及區區2000元罰款鬧上法庭,甚至拖宕91天才能審結,並衍生更大的索償訴訟案件的情況,在充分肯定法律界鍥而不捨地維護法治公義的同時,確實需要考慮有無必要檢討反思相關的司法程序。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講真D|亂過馬路案審足91天!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