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預警強颱風也應放工

文/黎岩

風速高達每小時195公里的極強颱風樺加沙一如預料,採「西登」路徑在本港以南100公里外掠過。天文台昨日上午依照實際測量分析,預告將於昨日下午2時20分發出八號強颱風預警。雖然強颱風預警過往也曾多次發出過,但對老闆以及萬千打工仔而言,又面臨著一個同樣難以回避的現實問題:預警強颱風警告下,是否可以允許打工仔返工走人?打工仔基於交通等實質性難題,是否可以在強颱風尚未發生前夕即可放工走人?勞資雙方如何就此問題達成默契或共識?當局何以遲遲未能立法,就強颱風極端天氣的工作安排做出精準的法律規範?

翻查本港歷史紀錄,香港戰後在同一年內兩度發出十號颶風信號只有過兩次,。1964年,因應颱風「露比」及「黛蒂」的影響,先後於9月5日和10月13日,兩次發出十號信號。再一次就是今年7月20日颱風「韋帕」襲港,天文台發出十號颶風信號,這亦是相隔61年再次一年內有兩次十號風球。

香港位處環太平洋熱氣流極易光顧的地帶,每年都會遇到超過三五次的強颱風極端天氣,這其實一點也不意外。但如昨日上午天文台發出極端天氣預警,則似乎並不多見,更多的情況都是根據即時的天氣狀況動態分析,發佈即時警告。

特區政府今次可謂是如臨大敵超前部署,多個政策局首長多番巡察各自工作範疇的應急準備情況,就連特首李家超亦頻頻巡視各部門的應急準備,甚至還專門了解消防處新添置的處置水浸的龍吸水應急設備,顯然在於防患未然,將應急工作做到十足十。

天文台昨日亦可謂是超超前部署,一早提前預警宣布會在下午2點20分改發8號風球。雖然有「打工仔」直言天氣惡劣是一早已知,認為停工安排應可更早公布,不要造成一窩蜂放工致交通擁堵大排長龍;但其實更多的網民還是為天文台叫好辯護,感謝天文台預警能夠令打工仔從從容容購物備戰,享受半天悠閒假期。

天文台由1987年開始試行在八號強風信號生效前大約2小時發出預警資訊,從而令市民對八號信號作出防範及適當安排。2001年及之前稱為「可能懸掛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之特別報告」,2002年稱為「可能發出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之特別報告」,2003年再改稱為「預警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之特別報告」,並維持至今;而英文名稱一直都是「Pre - No.8 Tropical Cyclone Special Announcement」。「可能」與「預警」兩詞,就中文語義而言,確實有較大差別,即是一種可能性與一種必將發生的趨勢之差。不知為何英文稿未做相應的改變,是否天文台認為兩者的英文語義差別不大。

根據勞工法例及2024年新修訂《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以及《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當八號風球在上班途中懸掛,僱主應允許僱員暫停行程,或提供遠程工作選項。今次的爭議恰恰發生在颱風在上班期間生效,僱主應立即停止非必要工作,並安排僱員安全返回住所或提供臨時安置。因為是預警2時20分懸掛八號波,由於各機構午飯時間並未無統一規定,結果就會出現理解上的偏差,如有機構12時開始午膳,且一般午膳時間為一個鐘,則應當於13時返回機構正常上班,則距離打風時間尚有超過一個鐘時間。

雖然港鐵方面為照顧乘客的實際需要,在極端天氣初初發生的當下,仍會維持有限度的鐵路服務,但巴士公司基於道路交通及乘客安全的考慮,往往在懸掛八號波之際,會即時叫停大部分巴士服務。這對於乘地鐵還需巴士接駁的打工仔而言,就必須考慮安全返回住所的實際需要。簡言之,打工仔確實需要在高掛八號波之前離開工作環境以安全返回住所。

由於行業千差萬別等多種原因,比如零售、餐飲、傳媒等行業就不能因應八號波提早放工,所以才有了僱傭雙方應預早商定「員工因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在工作時間內提早離開工作地點,是否有其他工作安排如遙距工作(如適用)及相關安排的配套」。特別是一些返家途中可能遇到較大困難的僱員,包括懷孕、殘疾、須依靠渡輪服務返回居所,或居住於偏遠地區的僱員,應獲安排優先離開工作地點或下班,僱主亦應考慮當時的實際情況(例如交通情況、個別僱員的特別需要等),作出彈性的處理。當然,就本港社會的實際情況而言,因打風返工放工發生勞資糾紛的個案少之又少,至多是打風返工放工的交通津貼的多少爭議而已。

實情是,有打工仔就抱怨:「一日未掛八號老闆唔放人走咪無得走」。可見勞資雙方對法例對極端天氣的理解方面,顯然仍存在着基於不同立場的爭議。

法例亦定明,如有需要,僱員可選擇留在公司,僱主應在工作地點開放合適地方讓他們暫避。若僱員須在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下於工作地點當值,僱主首要考慮他們的安全及須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如工作地點因惡劣天氣有潛在風險,應安排他們返回安全地點。這就衍生出點新聞今日上午報道的麥當勞打風期間仍營業,會否導致員工在放工後返家的安全問題及交通安排等,就引起了各界的關注與爭議。

雖然目前有2024年新修訂《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以及《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等相關法例,但該等法例仍存在着勞資雙方要視情況而定的例外。雖然因行業不同,應對氣象萬千的極端天氣的工作需求不同,但作為以法治核心價值為傲的香港特區,確實需要訂立一部應對極端天氣的專屬法例,能夠分門別類地就不同行業應對極端惡劣天氣的返工放工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並根據可能產生的交通津貼做出規定。縱然極端天氣極端變幻,但若然能夠定明法律指引,就會避免這般爭議。無論是資方還是勞方,都能夠切實依法行事,知道何時返工何種情況下可以放工。否則,僅僅依靠勞資雙方協議,甚至口頭協議乃至情感默契,始終不是長久之計。畢竟,讓天文台長期背鍋確實不是個事兒。如斯,也能讓天文台預警更科學更精準,避免「感情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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