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中國籍僱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旨在便利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執行職務,維護中國籍僱員的合法權益。《條例》共12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總體要求。中國政府依法為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僱用中國籍僱員提供便利。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應當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保障中國籍僱員的合法權益。
二是明確管理職責。外交部負責指導、協調全國的中國籍僱員管理工作。外交部委託的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和本行政區域內外國駐華領事機構的中國籍僱員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是規範僱用活動。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通過外交部建立的中國籍僱員人力資源平台僱用中國籍僱員,與外事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外事服務機構與中國籍僱員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和勞動合同中應當有中國籍僱員權益保障相關內容。
四是明確履職要求。中國籍僱員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不得以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身份開展活動。
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中國籍僱員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便利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執行職務,維護中國籍僱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是指外國駐中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
本條例所稱中國籍僱員,是指在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從事輔助性、服務性等工作的中國公民。
第三條 中國政府依法為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僱用中國籍僱員提供便利。
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應當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保障中國籍僱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僱用中國籍僱員實行歸口管理。
外交部負責指導、協調全國的中國籍僱員管理工作。
外交部委託的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外事服務主管單位)分別負責外國駐中國的外交代表機構中國籍僱員和本行政區域內外國駐中國的領事機構中國籍僱員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中國籍僱員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通過外交部建立的中國籍僱員人力資源平台發布崗位需求信息,根據需要選擇擬僱用的中國籍僱員。
第六條 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與所在地外事服務主管單位指定的外事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中國籍僱員權益保障、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外事服務費用等;外事服務機構與中國籍僱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其在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從事的輔助性、服務性等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
外事服務主管單位和外事服務機構應當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務質量。
第七條 外事服務機構與中國籍僱員簽訂勞動合同後,由外事服務主管單位向中國籍僱員發放中國籍僱員證,作為其工作證件。
中國籍僱員證式樣由外交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 中國籍僱員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不得以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身份開展活動。
第九條 與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服務協議有關的爭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的方式解決;與勞動合同有關的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除本條例規定的機構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提供中國籍僱員僱用服務。非經本條例規定的程序,中國公民不得私自受雇於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外事服務主管單位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外交部依照本條例制定中國籍僱員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