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口岸爆炸案性質嚴重 理應研究判詞考慮上訴

文/梁言

9月4日,一宗聳人聽聞的「口岸爆炸案」審結,事緣2020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內發現炸彈案,涉案的8名男女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案件經過逾160天審訊,陪審團退庭第4天終達成裁決,今天下午裁定首7名被告首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全部罪脫,只以大比數裁定其中3人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罪成(另一人被控其他罪亦罪脫)。必須強調,本案不是針對特定市民,而是企圖實施無差別傷害的爆炸犯罪,涉案性質嚴重,本質是恐怖主義案件,對市民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律政司可以積極考慮上訴,勿讓任何不法分子逍遙法外。

本案發生於2020年1月至2月期間,一個名為「九十二籤」的本地暴力組織,先後在明愛醫院急症室及一列前往港鐵羅湖站的列車車廂內放置並引爆土製炸彈。在明愛急症室,爆炸雖僅造成財物損失,但濃煙導致現場需疏散,嚴重影響急救服務;在港鐵羅湖站爆炸案中,一名清潔工人誤將車廂內的炸彈當作遺留物品,移至無人月台,才避免了在載客列車密閉空間內爆炸的災難。

本來,「九十二籤」打算將行動升級,於同年3月8日在將軍澳市區一場超過500人參與的公眾活動中引爆20公斤土製炸彈,意圖傷害群眾,幸好警方在將軍澳炸彈襲擊前夕鎖定團夥成員身份,採取行動,成功拘捕多名首腦及骨幹成員,並在多個地點搜獲四枚土製炸彈及超過兩噸炸藥原材料,包括高性能炸藥TATP,及時阻止一場嚴重傷亡的慘劇。若然不是警方及早拘捕到相關人士,只怕本港會出現一場造成嚴重傷亡的恐怖襲擊。

在法庭庭審期間,本案所有被告都「表證成立」,法官也認為控方提出的證據,在法律層面表證足夠,被告們需要作出答辯。在之後的審訊、結案或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亦能在當中找到理據。不同被告,有的曾多次進出有爆炸品的單位,搬運過炸彈到其他地方;有的曾在事發前「巧合地」到過案發現場一帶;有的爭辯證據所指的人「不是自己」而有辨認問題。警方、控方都盡力地提出證據或檢控,部分被告僥倖脫罪,但社會不應姑息或縱容恐怖主義。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強調,未來警方將積極引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完善執法及檢控,將罪犯繩之於法。對於辯方在庭審過程中反覆攻擊污衊警方威逼及刑訊逼供,張伯傑指出,所有證據在正式審訊前已得到法庭認證,確認被告口供是自願錄取,證據亦是在合法框架下獲取。

今次案件,有別於平常的示威或其他黑暴案件,而是一場本土恐怖主義活動,如果爆炸品在有人聚集時於醫院、口岸或其他公眾地方爆炸,絕對會危及到市民生命。對待涉案被告,如果原審或上訴罪成,都應該處以重罰,一來讓他們為自己的嚴重罪行負上責任;二來則是告訴社會大眾,千萬不能參與害人害己的恐怖活動。

黑暴雖然已經過去五年多,但亂港勢力、「軟對抗」仍然存在,如果處理不當,又有青年被煽動起來,香港始終受到本土恐怖主義的威脅。若然有被告罪嫌、罪證皆有卻脫罪,律政司應該積極考慮就案件上訴,令犯罪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試想下,如果涉案地方的爆炸品於市民在場時發生爆炸,就會有市民因恐怖分子的「政治私慾」而犧牲。對待威脅到市民生命的被告,尤其是可能僥倖脫罪的被告,要上訴到底,支持法庭嚴懲。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

講真D|口岸爆炸案性質嚴重 理應研究判詞考慮上訴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