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梁言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被控一項串謀刊印複製煽動刊物罪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已經完成結案陳詞。法官表示現階段已完成處理所有程序,但未公布裁決日期。綜觀整個結案陳詞過程,控方準備充足,辯方則處處犯駁,有兩點尤為突出,一是黎智英的辯護律師欲意指黎智英不知道香港國安法內容但被駁斥,二則是案件關鍵——請求外國制裁香港官員,黎智英的律師似乎欲撇去其責任,但又再次被法官有力質疑。
近日案件陳詞的其中一個重點,就落在辯方稱黎智英無法「預知」香港國安法的詳細條文,辯方的動機,或是想指出黎智英「不知者不罪」。不過,訊息證據顯示《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就曾經傳送新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的網頁文章連結予黎智英,而黎智英亦承認,他預先從不同報章知悉香港國安法會立法,並從不同猜測中預先得知香港國安法涵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事過必留痕跡,從公開資料可見,黎智英不但極可能知悉勾結外國勢力罪,更有可能知道自己可能涉及相關罪行,因為根據控方呈交的證據,就有一段黎智英在訪談節目與以色列前副總理對談的內容,片段中,黎智英明確提到,知道自己的行為屬勾結外國勢力,在香港是大罪,但仍會冒險進行相關行動。
在刑事罪行當中,意圖及行為是構成犯罪的元素,如果黎智英明知香港國安法以及當中勾結外國勢力罪而試圖犯法,那就難說自己「不知道」、「不清楚」。同樣重要的是,就如筆者在之前的文章所述,黎智英確實有請求外國勢力制裁香港官員。
在Signal信息中,黎智英就曾經直接提出請求,如2020年7月15日透過Mark Simon回覆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助手Mary Kissel查詢的信息,有直接請求「制裁」,黎智英辯護律師解釋,請求「制裁」內地及香港才觸犯香港國安法,請求「制裁」中央及香港特區「官員」則不屬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範圍內,不過法官亦明確指出,請求「制裁」香港特區官員會影響或阻撓政府執行法律、政策,符合控罪要素。
經過多日結案陳詞,辯方說黎智英「無法預知」香港國安法內容、沒有請求制裁,或者請求制裁官員不屬違法的辯護,都一一被法官駁斥,從今次案件結案陳詞,有分析直指辯方多次出現低級錯誤,恐怕會令案中多名被告汗顏,或有可能說明本案控罪根本難以推翻。其實,案件最為關鍵的要點,黎智英有沒有請求外國制裁香港或香港官員,或許庭上證據、陳詞已經說明了一切,不是辯方不想辯,而是辯方很難辯。
任何案件,除了控罪內容以及元素,都不能抽離當時的犯罪背景,黎智英以至《蘋果日報》涉嫌犯罪的日子,正是黑暴運動演得最烈之時,在街頭暴力運動肆虐甚至有人要推倒特區政府時,黎智英以及《蘋果日報》在社會動盪日子支持黑暴,甚至叫外國制裁香港官員,意味什麼?在最危險的日子,做對社會最危險的事情,又是否可以說自己「不清楚」或者「提到制裁不違法」?
還有一點,就是當黎智英的辯護律師想為黎智英撇清與他人關係時,外國勢力正在不斷干預黎智英案,又會否反證到兩者之間的主奴關係?凡此種種,法官都會綜合考慮不同的證據,可以肯定的是,若有人違反香港國安法,危害到國家安全,始終都要「找數」,不可能因為取巧的供詞而避過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