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外國勢力與黎智英猶如主奴 請求制裁豈是新聞自由

文/梁言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被控一項串謀刊印複製煽動刊物罪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繼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進行結案陳詞。近日結案陳詞的重點,就落在黎智英有否請求外國制裁一事,根據辯方聲稱,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未有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甚至以言論、新聞自由作為「擋箭牌」,但法官清楚指出,控方質疑的是黎智英要求外國「制裁」內地及香港,這似乎不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自由與違法,其實有清晰的界線,而且法庭考慮證據時,會審視整個背景,難怪法官們都對辯方的陳詞提出不同的質疑。

根據日前的庭審資料,辯方也認同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但宣稱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經沒有要求「制裁」,沒有在刊物直接要求「制裁」,而法官杜麗冰強調,法庭並非只考慮內容有否直接提及「制裁」,而是要審視整個背景,而非他純粹講了「制裁」兩個字,文章只是其中一部分。控方則提醒,黎智英在 Signal 信息中仍有直接提出請求,如2020年7月15日透過Mark Simon回覆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助手Mary Kissel查詢的信息,有直接請求「制裁」。

辯方的解釋,是請求「制裁」內地及香港才觸犯香港國安法,請求「制裁」中央及香港特區「官員」則不屬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範圍內,但法官就指出請求「制裁」內地和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如行政長官,便會「對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亦符合控罪要素之一。

撇開黎智英案案件本身,有一些問題十分值得新聞界以至政界等探討,首先是新聞自由為何物?其次是請求制裁是否新聞自由?第三,則是黎智英與外國勢力的關係。

在香港,傳媒一直享有新聞自由,新聞自由包括對政府政策提出質疑、意見或建議等,有人會以為,新聞自由就是「講咩都得」,但事實並非如此,如果有媒體煽動示威者、暴徒用暴力破壞社會、襲擊官員,筆者相信,該媒體可能已經犯下煽動或煽惑相關罪行;新聞自由並不是「講咩都得」,而是在自由的界限內,合法地表達權利,如果涉及煽動暴力等,就會超越自由的界限,踏進了違法的範圍。

至於請求制裁又是否新聞自由,筆者認為,如果有人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要求制裁國家、香港的官員或法官等,其實已危害到國家安全,以新聞自由之名作出煽動屬於違法,請求外國制裁理應是更嚴重的罪名。放諸四海,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新聞自由,無論把傳媒稱作「第四權」、「監督政府機器」等,新聞自由如何重要,也不可能成為危害國家安全以及破壞社會秩序的「自由」。

不知黎智英以至其代表律師是否在撇清與外國勢力的關係,但在黎智英案審理期間,英、美等政客多次發表聲明,妄求香港特區要釋放黎智英,之前炮製過「跨國鎮壓」言論,之後又有黎智英「命不久矣」的「健康問題」,為何外國勢力要不斷干預黎智英案?一個普通罪犯,不會得到諸多外國勢力的關注,其實外國不斷干預,會反證黎智英真的與他們關係密切,甚至彼此有不可告人之陰謀。

黎智英一案,制裁是否新聞自由等,法理相當明顯,重要的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有沒有請求外國制裁兩地或兩地官員,法官在考慮到新聞自由的合法表達後,自會衡量黎智英的言行是否有請求制裁之意;外國勢力還在竭力干預黎智英案,反而會讓人覺得黎智英與她們勾連極深,耐人尋味。黎智英最終會否被判罪成,應由法官們審視所有證據後作出裁決,外國勢力再干涉,除了證明她們和黎智英的主奴關係,反映到黎智英與她們的勾連,可能外國勢力是在「幫倒」黎智英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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