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後|虛假的西方「失業率」計算方法(一)

文/張俊獅

對於一個社會而言,失業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就像是一面鏡子,清晰映照出民眾能否安穩生活、舒心工作的狀態。從表面上看,失業率的計算公式十分簡潔明瞭,即失業人口除以勞動人口。而勞動人口,則是就業人口與失業人口之和。然而,這個看似簡單的公式,實則暗藏玄機。

首先,我們來探討失業人口的界定問題。究竟怎樣才算作失業人口呢?

比如,有人被公司解僱後,整日待在家中,翻閱報紙尋找新的工作機會,這類人群無疑屬於失業人口。但還有一些情況,判斷起來就沒有這麼容易了。

倘若一位曾是銀行高管的人,遭公司辭退後,暫時在快餐店打工消磨時間,這種情況該如何界定?他還算不算失業人口呢?

又或者,一位大學教授退休後,轉而從事風水命理諮詢工作,這又是否屬於失業範疇?

再比如,原本從事全職工作的人,因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改為按小時計薪,每天僅工作半天,也就是四個小時,這樣的人又能否被視為失業人口?

上述種種情形,都涉及到失業人口定義的關鍵問題。那麼,在香港,官方對於失業人口的定義究竟是怎樣的呢?

根據香港政府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士是指所有滿足下列條件的15歲及以上人群:

(a)在統計前7天內並無職位,且並無為賺取薪酬或利潤而工作;

(b)在統計前7天內隨時可工作;以及

(c)在統計前30天內有找尋工作。

然而,對於年滿15歲及以上的群體而言,即便同時滿足上述(a)、(b)兩項條件,若其在統計前30天內未曾尋找工作,且原因是認為當下無工作可尋,這類人群同樣會被納入失業範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因灰心而放棄求職的人士」。

另外,以下人士亦定義為失業人士:

(a)並無職位,有找尋工作,但由於暫時生病而不能工作的人士;以及

(b)並無職位,且隨時可工作,但由於下列原因並無找尋工作的人士:

(i)已為於稍後時間擔當的新工作或開展的業務作出安排;或

(ii)正期待返回原來的工作崗位。

而勞動人口的定義為:

15歲及以上陸上非住院人口,並符合就業人士或失業人士的定義。

以上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失業率的定義,而美國政府對失業率的定義為:

所有在參考周內沒有工作、又可以工作(臨時生病除外)、並在參考周結束的4周內的某個時間段內做出具體努力去尋找工作的人員。等待被召回工作崗位的人不必一直在找工作,也會被歸類為失業。

上述為美國政府對失業人口的定義,乍看之下與香港的定義頗為相似,實則不然。美國勞工統計局針對失業率制定了六個不同的衡量指標,分別為U1至U6。通常所說的官方失業率,大多採用U3指標進行計算。值得注意的是,依據美國政府的這一定義,在使用U3指標計算失業率時,那些長期求職無果、心灰意冷而放棄找工作的人,並不會被認定為失業人士。

這種將因長期求職未果而放棄找工作的人群排除在失業率計算範圍之外的做法,表面上看似影響不大,實則暗藏深意。

不得不提的是,許多大學選用的教材均為美國版本,正因如此,不少經濟學教科書中對失業人口的定義,同樣未將那些因喪失信心而不再求職的人納入考量。

為什麼美國政府對失業人口有這個計算方法?為什麼美國這麼重視心灰意冷而放棄找工作的?

由於篇幅關係,我們下期再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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