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港分子錢寶芬被終止「長俸」 公務員事務局:根據法例行事

錢寶芬涉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國安處懸紅20萬通緝。(點新聞資料圖片)

【點新聞報道】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上月25日公布懸紅通緝19名在境外籌組、成立或參與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顛覆組織,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士。其中錢寶芬涉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國安處懸紅20萬通緝,並於8月4日被刊憲列為「指明潛逃者」。

錢寶芬早前聲稱其「長俸」退休金被終止發放。就此事,公務員事務局回覆媒體查詢時表明,局方根依據法規行事,並指出,保安局局長已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所賦予的權力,刊憲指明16名因涉嫌在特區境外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施行針對潛逃者的措施,特區政府會根據法例行事。

翻查資料,以下3項措施就全部16名被指明的有關潛逃者而適用:「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而「撤銷特區護照等」亦適用於大部分有關潛逃者。此外,「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措施,就個別有關潛逃者而適用。

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包括向有關潛逃者在網上建立的平台或專頁提供資金),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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