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豬仔|19歲男被17歲女友10萬元賣到緬甸 家屬回應

【點新聞報道】今年2月,廣東19歲的男生小黃被17歲女友小周以10萬元賣給緬甸電詐園區主管。據小黃姐姐黃女士向媒體透露,小黃的女友小周年僅17歲。交往期間,小周自稱福建人,父母是幹部,且在全國各地都有投資。她常向小黃提及家族在緬甸有生意,並多次勸說小黃隨她一同前往緬甸工作。今年2月2日,小黃瞞着家人與小周前往泰國曼谷。然而,抵達泰緬邊境後,小周以「需要接人」為由離開,將小黃獨自丟在當地。隨後,小黃便被不明園區人員帶走。

廣東19歲的男生小黃和17歲女友小周的合影。(網絡圖片)

受害者家屬講述案情經過

8月18日,小黃的姐姐在社媒對該事件作出回應。她說,弟弟受其女友誘騙,被交接的持槍人員沒收護照手機,最終被帶入緬甸凱旋園區。小黃進入園區後,遭強制剃頭,被迫從事電詐活動,每日工作16至20小時。因未達業績遭體罰、被鐵棍毆打腰部及耳部,致半邊臉腫脹、聽力永久性損傷。園區要求家屬支付「賠付金」才准其離境。

8月18日,小黃的姐姐在社媒對該事件作出回應。(小紅書截圖)

今年6月,家屬聯合潮汕商會等多方斡旋,支付35萬元贖金後救回小黃。其歸國時形同「形銷骨立」,經診斷,其耳部發炎,聽力出現障礙,且持續受心理創傷困擾,常因噩夢驚醒。

涉案女子小周在泰國逗留10天後回國,於小區門口被警方抓獲。小黃的姐姐表示,家屬強烈要求重判,並強調,小周的行為「就是人口拐賣,放她出來會害更多人。」目前,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法院即將開庭審理。

或難定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保護對象並未直接涵蓋「成年男性」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翻查資料,在我國目前的現行刑法中,只有拐賣婦女、兒童罪,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主體對象被限定為婦女及兒童,不包含成年男性主體。然而,據公開信息顯示,成年男性被拐並非孤例。2011年5月,男子李某以高待遇、高福利、好工作環境為誘惑,將家鄉的十幾位農村男青年(均成年)召集起來,帶往磚窯廠,到達後,男青年們發現情況與李某所介紹的不相符,均要求回家,李某遂將男青年關禁在磚窯廠宿舍內,磚窯廠老闆僱人關押、強迫並暴力毆打被拘禁的男青年勞動,致多人重傷。

有意見認為,類似案件中的受害人面臨僱主強迫勞動,而案件參與者對這一點也持放任態度屬間接故意,應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並以強迫職工勞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也有意見認為,對於被告以高待遇、高福利為誘惑,將受害人拐騙至某地,非法拘押、禁閉受害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應當構成非法拘禁罪。

然而,在19歲男生小黃的案件中,因涉跨境人口拐賣,且情況特殊,其女友小周在作案時還未成年,有內地媒體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本意是保護心智未成熟者,體現人道關懷,但「未成年」的標準或許也應與時俱進。

(點新聞記者綜合報道)

相關閱讀:

賣豬仔?26歲港男赴柬埔寨失聯 TG回覆家人:「估計回不來了」

3名高中生赴西雙版納後失聯 警方最新通報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

賣豬仔|19歲男被17歲女友10萬元賣到緬甸 家屬回應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