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報女持物業被收公屋 六旬婦申覆核被拒

【點新聞報道】六旬婦與女兒入住葵芳邨單位多年,直至去年房委會揭發女兒名下擁有一個私人物業,違反「富戶政策」,勒令收回公屋,之後上訴委員會駁回母女的上訴。婦人較早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法官昨日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敗訴,指可合理地構想女兒必然從中得益,而其銀行帳戶亦間中收取相關租金收入,沒有任何理據合理可議,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須付訟費。

申請人為母親麥麗華(66歲),建議答辯人為房屋委員會及上訴委員會(房屋),有利害關係方為女兒張嘉欣。判詞歸納申請人理據指出,上訴委員會錯誤裁定女兒持有物業業權,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女兒以信託形式代女婿持有物業,而且女兒明知持有物業業權而虛報,申請人並非不知情,因此房委會下令收回公屋全不合理。

法官高浩文昨指上述說法非合理可議,申報目的顯然為確保申請人仍符合資格,以合理地分配公屋資源,申報表上清楚列明所需申報物業,女兒所持有物業屬其中之一,女兒明知權益而不申報。

申請人指涉案物業用作投資,而非女兒婚姻所需,法官反駁說法明顯錯誤,整個安排明顯在婚姻脈絡下進行,可合理地構想女兒必然從中得益,而其銀行帳戶亦間中收取相關租金收入,再從女婿處收到津貼。法官拒絕接納當初申請方有如實申報,女兒在公屋申報與印花稅申報兩方面說法不一致,終不認為申請方有任何理據合理可議,駁回司法覆核申請,須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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