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野論道|從宗氏糾紛看家族信託

文/吳煒

近日,宗慶後子女爭產案引起了輿論的關注,其中涉及宗先生在海外為子女設立的家族信託,使公眾對這個原來只有富豪圈和金融圈談論的話題產生了興趣,本期筆者便與大家一起梳理其中的要點。

家族信託概念中的「信」是信任的意思,「託」就是委託、託付的意思,顧名思義,家族信託是指家族中的高資產凈值人士委託相關(信託)機構按其意願對其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以實現財富的保值、增值和傳承。家族信託與其他產品架構(如基金等)的不同,是將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和受益權通過法律的約定進行分離,從而達到風險隔離、財富傳承和家族治理的目的。信託架構牽涉三個主體,分別為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其中委託人通常是家族財產所有者,將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給信託主體,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而受託人即信託機構負責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並為受益人提供相應的服務。受益人不擁有信託財產,但可以從其中獲得收益,受益人通常是委託人的家族成員,也可以是委託人自己。

信託架構具備一定的靈活性,包括委託人可以指令信託財產的投資管理,以及可以撤銷,但均需滿足一定的條件要求,其中首要條件需在信託協議中列明權限。一般來說,在設立信託時,委託人會在協議中明確規定受託人投資管理的範圍和限制(如禁止高風險投資),如果需要更多的控制權,可以通過「投資顧問」或「投資指導委員會」角色進行間接影響,英美法系還允許「信託保護人」的角色施加影響,不過有些區域規定這些指令的大前提是不能損害受益人利益。而信託是否可撤銷除了與信託類型、信託協議的條款有關,還取決於適用的法律管轄區,譬如英美法系下,信託撤銷需取得受益人同意或法院介入,而主要離岸信託管轄區(如開曼等)也有嚴格限制,需滿足特定法律條件。

信託將財產的法律所有權、管理權和受益權分離是其最典型的特徵,其法律依據源於英美普通法系的信託傳統,並被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採納,包括中國的成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本港的(信託條例)亦是相關立法。這種權利分離可以在具備一定靈活性基礎上達到資產保護、受益人保護、優化稅務安排(如利用低稅率管轄區、規避遺產或贈與稅、遞延納稅等)和實現跨代財富傳承的目的。

在筆者與高資產人士接觸的過程中,深切感受到現實生活中各種可能性的出現引發設立家族信託的必要性,比較典型的包括家族生意走下坡路甚至失敗導致整個家族財產一鋪清袋,以及家族內部子女分配及子女配偶婚姻狀況生變引起的分配矛盾,需要通過家族信託實現財富保護和資產隔離。另外也有家族牽頭人擔心後代揮霍、被欺騙或其他不當使用而設立家族信託。此外隱私保護也是一大目的,避免資產信息公開被外界知曉,使遺產分配過程可以不通過遺囑認證公開,以擺脫媒體和公眾關注,宗先生設立海外信託不排除有這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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