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新聞報道】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報館廣告部前營運總監向4名下屬索賄,並在其中2人獲報館發放佣金後從他們接受賄款共約88,000元。該前營運總監今日(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8個月,他兩名下屬則判處緩刑。
44歲被告胡桁誌,又名胡智衡,香港商報(商報)廣告部前營運總監,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共8項罪名成立,即3項串謀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以及5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他今日被判囚一年半,並遭頒令須向商報歸還涉案的賄款約88,000元。
胡桁誌的兩名下屬51歲的李國維及45歲敖錦輝,分別為商報廣告部前業務主任及業務主任,早前承認共6項罪名,即5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及1項串謀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及9(2)(a)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李國維被判入6個月,緩刑2年;敖錦輝則判囚2個月,緩刑1年。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斥責胡桁誌貪婪,濫用上司身分壓榨下屬,持續兩年向多名下屬索賄,影響僱主的聲譽及下屬的士氣,若非遭告發,其貪腐行為會延續。法官以入獄21個月作為其量刑起點,考慮其求情因素而扣減刑期3個月。就另外2名被告的判刑,法官考慮到他們認罪並協助控方將貪污的上司繩之於法,以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判處二人緩刑。
於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案發期間,胡桁誌是商報廣告部營運總監,負責監管部門運作及監督李國維及敖錦輝等業務主任,並會協助下屬向贊助商爭取活動贊助。如業務主任為商報舉辦的活動取得贊助,可獲贊助總額的一成作佣金,他們須透過胡桁誌向商報提交相交文件,以便計算及發放佣金。
胡桁誌則會在活動後或每年底,視乎盈利情況而獲得花紅,但無權攤分下屬的佣金。商報亦不准許其職員因為其業務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案情透露,李國維、敖錦輝及另外兩名業務主任於案發期間為商報舉辦的4項活動物色贊助商,並成功取得贊助費共約380萬元,4人其後獲商報發放佣金共約38萬元。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胡桁誌主動陪同李國維及敖錦輝等人與贊助商會面,並向4人索取賄款,作為協助他們取得上述活動贊助的報酬。胡桁誌索賄金額為4人各自就有關活動獲支付佣金的三至五成不等。其中李國維及敖錦輝應胡桁誌要求,分別向對方提供四筆共約83,000元及一筆5,000元的賄款,另外兩名業務主任則拒絕胡桁誌的索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