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新聞報道】2019年10月6日灣仔暴動案中,有5人於2021年12月原審時暴動罪脫但蒙面罪成,律政司提出上訴後獲撤銷無罪判決,案件發還重審,其中3人在重審前認罪,其餘2名男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昨日判處5人監禁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不等。
本案5名被告,包括林顯誠(現年20歲)、李安翹(現年23歲)、蘇雅賢(現年26歲)、謝兆雄(現年28歲)和陳樂燊(現年31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以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法官判刑指,本案發生在禁止蒙面法生效後翌日,暴動期間示威者曾掘磚、拆除欄杆等,示威者投擲了14枚汽油彈,其中兩枚擊中記者,所幸沒有受傷,但破壞程度絕非輕微,考慮到部分被告認罪、案件進程對被告更生的影響等,而對各被告的刑期作出扣減。
法官不認為控方造成案件延誤,惟同意長時間的等待為被告帶來壓力及焦慮,遂給予3個月額外扣減。因被告已服畢原審中蒙面罪成的刑期,法官一併考慮並調整刑期。最終林顯誠判囚30個月;李安翹和蘇雅賢判囚24個月2星期;謝兆雄判囚26個月;陳樂燊判囚36個月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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