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黎岩
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義不容辭的憲制責任,並根據本港自2019年以來社會發展變化的客觀事實,尤其是迄今仍有個別賊心不死的黃店,立心不良,繼續肆無忌憚地用各種隱晦甚至直接的方式,宣示涉嫌鼓吹「港獨」、危害國家安全的歪理邪說,食環署早前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向新簽發及續期牌照商家增列國家安全條件,要求持牌人及其董事、僱員等「關連人士」不得做出或牽涉危害或不利國家安全或香港公眾利益的「冒犯行為」,違者可被即時撤銷牌照。未想到,如此合理合法的施政舉措,竟然被號稱法律權威的原港大法學院教授陳文敏質疑不合法。
食環署的相關要求本就是屬於依法行使過程中的照章辦事,且其初衷在於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同時,對商家作出善意盡責提點,督導商家能夠依法合規合法經營,避免一個賣魚蛋賣燒麥的小商小販,不知天高地厚地被人操縱利用,涉嫌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這本就屬為商家店家着想,職責所在,合情合理,無可厚非。然則,在香港大學任職多年、靠納稅人奉養積攢豐厚身家、已移居英國做逍遙公的原港大教授陳文敏,昨日在《明報》撰文,無端質疑食環署在牌照施加與國安有關的牌照條件,甚至煞有介事地聲稱新增條件引起業界「不少」疑慮,甚至稱這為「食環23條」。陳文敏一貫高高在上,並未與經營食肆的草根基層有任何直接的聯繫,且身在倫敦,從哪裏能夠空穴來風地聽到、了解到「不少」的質疑聲音呢?完全是延續其過往揣測性煽惑性歪曲性的陳詞濫調而已。
國家憲法、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確規定,特區政府是維護香港特區國家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政府依法有權就管轄的任何範疇制定必須遵循維護國家安全及發展利益的法例法規,亦絕對有責任提示特區任何機構任何人士必須遵紀守法,自覺自願地維護國家安全,並清楚明白地知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底線。
亦因此,食環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向所有按該條例新簽發及續期的牌照及許可證,未雨綢繆地預防式施加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牌照條件。有關舉措是為了防範和制止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是履行食環署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責任。作為一位法律工作者,陳文敏理應清楚明白地知道當局的初衷在於令到法治空間更加公開透明,並促使每一位愛國愛港的市民能夠積極主動發揮維護國家安全的作用。
雖然不清楚跑到英國的陳文敏是否仍舊保留香港身份,抑或已經擁有英國身份,但作為一位由香港納稅人供養出來的所謂的法律學者,竟然對當局推廣宣傳人人遵守的法律法規,澄清法治空間、維護國家安全的合法合理的正當施政舉措,捕風捉影地說三道四,若果不是刻意蓄意甚至惡意歪曲污衊,那一定是別有用心地把輿論往邪路上引。
既然法例明確規定特區政府各級機構都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那麼,食環署就有足夠的法理基礎,有權加入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條件,這當中並沒有逾越食環署的法定權力,雖然牌照條件要求持牌人及其董事、僱員等「關連人士」不得作出「冒犯行為」,但「冒犯行為」已經非常清楚地界定為只針對與牌照相關的行為和活動,所以持牌人無須擔心關連人士的私人行為會影響其牌照。很顯然,若然食肆聘請的員工以個人身份肆無忌憚地宣揚「港獨」等謬論,並不會影響該食肆牌照的有效性。
就牌照條件提及的「冒犯行為」的法律界限及定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構成或導致發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二是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三是在其他情況下是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的行為或活動。白紙黑字,界定準確,界限清晰,何來陳文敏的刻意歪曲與質疑?何來陳文敏蓄意添油加醋近乎煽惑式的質疑?心中有太陽,到處都是陽光;心中有鬼,時時刻刻都是黑暗。陳文敏心中的鬼,眾所周知,既然陳文敏滿眼都是黑暗,那就索性放棄香港身份,老老實實做一個英國「二等公民」罷了。
陳文敏是法律界人士,對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理應爛熟於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3)條明確規定,凡特區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該職能須理解為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任何人在執行職能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考慮。食環署今次的決定,完全是適應新的法治環境行使其法定管治權的具體體現,既符合法律,亦符合社會現實,並不存在逾越食環署的法定權力的嫌疑。所以說陳文敏的質疑根本就沒有任何合理的法理基礎,亦嚴重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識。一位法律教授能夠如斯背離法理法律常識,只能證明其立心不良、心存不軌。
在對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施政方面,陳文敏可謂是竭盡全力地質疑再質疑。陳文敏早前就撰寫有關林卓廷7·21案裁決的文章,被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批評文章「罔顧事實」、誤導讀者,「動搖市民對法庭的信心」。鄧炳強又建議《明報》應在專欄旁清楚提示「作品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產生憎恨」,但這樣做並不能免除編輯須確保刊物公平、客觀、不偏不倚的責任,希望《明報》不要「被人利用」散播混淆視聽言論,「荼毒社會、製造對立」。
香港固然有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媒體在刊登任何涉嫌煽惑污衊意圖的新聞或評論文章時,雖然標明本文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刊立場的字樣,但這絕對不能免除媒體維護公義維護法治的社會責任,對於刊登明顯具有歪曲煽惑意圖的文章,在某種程度上講是代表着媒體對該文觀點立場的傾向性支持,亦因此,媒體同樣不能以新聞自由免除必須承當的法律責任。
不甘寂寞也耐不得異鄉寂寞的陳文敏,刻意煽惑性質疑政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施政,涉嫌製造社會仇恨與對立,可謂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若果媒體不明是非,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甚或刻意渲染,豈不是助紂為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