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新聞報道】去年因「35+顛覆政權案」被判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囚56個月的黃之鋒,被控在2020年與羅冠聰請求外國「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昨日(6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8月8日再訊。
正在服刑的28歲黃之鋒昨日早上在赤柱監獄因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同日被落案起訴「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下午被押解至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黃之鋒與羅冠聰、黎汶洛等人於2016年4月10日設立反中亂港組織「香港眾志」,由羅冠聰出任主席,黃之鋒則任秘書長,頻頻勾連外力充當外國代理人,煽暴煽分裂,明目張膽撈政治油水,有組織有策劃滲入校園、荼毒年輕人,甚至企圖滲透立法會奪權,破壞「一國兩制」。羅冠聰與黃之鋒在「眾志」更高調勾結「台獨」政黨煽「獨」。
黃之鋒曾參與非法「初選」
黃之鋒等人成立「眾志」時,表明推動含「港獨」選項的「自決」主張,嚴重違反基本法,以及破壞「一國兩制」。「眾志」更企圖把這些挑戰國家主權、破壞國家安全的非法主張滲透到體制內,派人參加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希望藉此搞亂和拖垮議會,最終由中央出手撥亂反正。與此同時,「眾志」又極力將其極端主張滲透校園,荼毒莘莘學子,令年輕人敵視國家、瘋狂反對政府,甚至煽動他們作出違法行為。在2017年1月,羅冠聰與黃之鋒等多名「眾志」成員到台灣,參加「台獨」政黨「時代力量」主辦的論壇,所謂論壇乃是「港獨」和「台獨」勢力勾連「播獨」的政治表演。
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實施生效,「眾志」慌忙宣稱解散,但仍大肆鼓吹勾結外國反華勢力。羅冠聰竄逃海外,舊黨友則多線吸取資金,非法支援他在海外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接手「眾志」當主席的林朗彥成立「懲罰Mee」社交平台斂財,前「眾志」副主席鄭家朗則經營「衝刺有限公司」,出售違規「黃口罩」在黃店寄賣。黃之鋒本身罪行纍纍,於2017及2018年因衝擊政府總部及在旺角清場期間違反法庭禁制令,分別被判監禁六個月和三個月,其後因在2020年參與由戴耀廷組織的所謂「初選」,2024年11月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囚4年8個月。
黃之鋒被定罪案件一覽
·2014年9月26日衝擊及非法佔據政府總部東翼前空地
黃之鋒於2016年8月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判刑太輕,申請刑期覆核,2017年8月被改判即時監禁6個月,但入獄69天後獲准保釋上訴到特區終審法院,2018年2月獲判恢復原審判處的社會服務令。
·2014年11月25日至26日非法「佔旺」期間阻撓執達主任清場
黃之鋒於2017年7月承認一項刑事藐視法庭罪,2018年1月被裁定罪成及判監3個月。黃之鋒在服刑6天後獲准保釋就刑期上訴,2019年5月獲減刑至2個月,須即時入獄服畢餘下刑期。
·2019年6月21日煽動及組織包圍警察總部
黃之鋒於2020年12月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7個月,另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11個半月。由於控罪一的其中2個月與控罪二刑期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13個半月監禁。
·2019年10月5日在港島區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黃之鋒承認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兩罪,於2021年4月被判入獄4個月。
·2020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參與非法集會
黃之鋒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於2021年5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0個月。控方當時透露,黃之鋒此前有6次刑事定罪紀錄。
·2020年7月參與攬炒派非法「35+初選」
黃之鋒於2021年1月7日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24年11月被判囚4年8個月。
·2020年8月轉載開槍案警資料違反法庭禁制令
黃之鋒於2023年4月承認藐視法庭,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
(點新聞綜合大公報、香港文匯報報道)
相關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