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調解院秘書長由理事會從締約國國民中任命 任期5年

【點新聞報道】今日(5月30日)上午,國際調解院公約簽署儀式在中國香港舉行,國際調解院官網今日上線。官網有簡體中文版及英文版,並有《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公約》)全文和多語種版本。

《公約》顯示,國際調解院職能共有五項:一是為解決國際爭議提供調解服務;二是推廣調解在爭議解決中的應用,培育調解文化,探索和推廣最佳調解實踐;三是組織有關調解的國際、區域、國家及地方的論壇及會議,構建交流和信息共享平台;四是促進調解領域的能力建設合作,認識到並優先考慮發展中國家的需要;五是與其他國際組織及爭議解決機構開展合作與交流。

國際調解院總部設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調解院可根據需要在別處設立區域辦事處。

組織架構方面,國際調解院設有理事會及秘書處。調解院設有調解員名單。調解院可設立其認為必要的附屬機構或諮詢機構,以履行和實現其宗旨、目標和職能。

理事會的組成方面,理事會由每一締約國各派一名代表組成。在締約國指派代表未能出席會議或無法履職時,可以由締約國指派的副代表擔任代表。理事會應在每次年度會議上選舉一名主席,該主席將任職至下一任主席選舉。理事會還可選舉一名或數名副主席,任期與主席相同。

《公約》提到,理事會應舉行每年一次年會。經理事會決定,或經理事會至少三個成員的請求由主席或秘書長召集,可召開其他會議。除非理事會另有決定,會議應在調解院總部舉行。理事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其成員的過半數。

除經理事會批准 正副秘書長不得從事其他職務或職業

國際調解院的理事會可任命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締約國國民中任命。秘書長是調解院的法定代表和首席官員,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無投票權。理事會根據秘書長的建議,從締約國國民中任命一名或數名副秘書長。

公約提到,秘書長的職責,不得與執行任何政治任務相聯繫。除經理事會批准,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不得擔任任何其他職務,或從事任何其他職業。

國際調解院日後將可處理三類不同爭議,第一類是國家和國家之間的爭議,第二類是國家和另一個國家人民之間的爭議,第三類是國際性的商業爭議。

調解費用方面,由秘書長根據理事會通過的規則和條例確定。除非爭議各方另有約定,調解員的費用和開支以及調解院調解服務和設施的使用費用,應由爭議各方平均分攤。

國際調解院網站上線儀式。(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曾興偉攝)

國際調解院是全球首個專門通過調解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法律組織,由中國與18個國家推動建立。國際調解院根據當事方自願,可調解國家間、國家與他國投資者間以及國際商事爭議。

點此查看《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全文中文版

(點新聞記者裘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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