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新聞報道】消防處自去年7月起分階段展開全港特別執法行動,其間巡查了東區內共256幢住用及商住樓宇,並向相關業主立案法團發出51封警告信,提醒他們在限期前提交有效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
當中,涉及東區18幢樓宇的15個業主立案法團因沒有為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安排年檢而遭消防處檢控,今日(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判處罰款共6.3萬元。
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擁有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人,須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任何人違反相關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
消防處表示,會繼續在全港各區進行特別執法行動,並提醒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須每12個月聘請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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