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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原董事長王宜林一審被判13年

【點新聞報道】5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王宜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擔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個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01萬餘元。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宜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4年2月2日消息,王宜林被查;2024年7月31日消息,王宜林被開除黨籍。

公開信息顯示,王宜林出生於1956年9月,早期在新疆石油管理局任職,2003年7月由新疆油田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調任中國石油集團總經理助理,後任副總經理、黨組成員,並兼任集團安全總監。2005年11月,王宜林任中石油集團董事,2011年調任中海油董事長。2015年5月,王宜林重返中石油接任董事長,直到2020年1月被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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