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新聞報道】政府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附屬法例,就駐港國安公署職責條文訂明具體細節。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點新聞訪問時表示,在普通法制度下,附屬法例用於釐清技術細節,不會超越主體法例的權力範圍,附屬法例的制訂方向合理且必要,符合法律框架,沒有令人擔憂之處。
湯家驊表示,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110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並為更有效地實施以下法律及解釋,訂立附屬法例。」他舉例指,香港國安法第55條訂明,涉及三種特別情況的國安案件,駐港國安公署可直接行使管轄權,但如沒有本地法律效力的話,對方有機會不遵從相關指示,因此需要訂立附屬法例,在本地法律層面就相關規定釐清具體技術細節。
他又舉例指,廉政公署有《防止賄賂條例》的保密及保護調查工作,駐港國安公署調查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案件,亦需要同樣的保障。
他強調,附屬法例不會超越主體法例的權力範圍,對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不會產生影響,毋須過分擔憂。
(點新聞記者王俊傑、陳風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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