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秦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已正式頒布,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猶如為民營企業發展注入了一劑「強心針」,為民營經濟在法治軌道上穩健前行築牢了堅實的法律根基,堪稱我國法治建設與經濟發展征程中的一座熠熠生輝的里程碑。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唯有將紙面上的條文轉化為實實在在的行動,方能充分釋放民營企業的活力,引領民營經濟踏上高質量發展的康莊大道。為全方位、深層次推動該法落地見效,亟需從制度細化、監督強化、服務優化、配套完善等多維度協同發力,精心構建一套全方位、全鏈條的保障體系,為民營經濟發展撐起一片廣闊的藍天。
一、精準細化法律適用標準,紮緊制度「鐵籠子」
(一)強制措施精準化管控
當前,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措施存在部分執法部門隨意適用和標準模糊不清的問題,這對民營企業的正常經營和企業家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影響。為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引入科學的動態評估模型,涵蓋「退贓退賠情況」、「企業崗位替代方案」、「行業發展影響」等關鍵因素,構建合理的評估體系。同時,應與行業協會合作,結合不同行業的特點,制定詳細的風險評估細則,實現「社會危險性」評估的科學化和精準化。
在監視居住措施的執行方面,需聯合衞健委制定標準化醫學鑒定指南,明確可適用疾病目錄及「唯一扶養人」認定的證據標準,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以杜絕虛假證明的出現。對於賬戶凍結,應遵循「比例原則」,建立「可凍結資金上限=涉案金額×風險系數-企業月均經營性現金支出×3」的計算公式,明確資金使用優先順序,保障員工工資和社保等民生支出,避免過度凍結對企業經營造成毀滅性打擊。
同時,應建立邊控「負面清單+白名單」制度,禁止對科創板擬上市企業實控人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隨意採取邊控措施;為重點外貿企業人員開通出境「預審查」通道,以平衡執法需求與企業發展需求。
(二)市場准入與經營規範細化
進一步明確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中涉及民營企業的具體領域和限制條件,制定詳細的准入審批流程和操作指南,為民營企業進入市場提供清晰的「路線圖」。在新興產業和創新領域,建立包容審慎的監管制度,合理設置過渡期和容錯機制,鼓勵民營企業大膽創新,積極探索,成為創新發展的「弄潮兒」。
在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等方面,細化民營企業的公平競爭規則,明確禁止不合理的資質和業績要求限制民營企業參與。同時,建立違規行為的舉報和快速響應機制,確保民營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享有公平機會,實現「海闊憑魚躍,天高任鳥飛」。
二、強化監督制約機制,規範權力「運行軌」
(一)構建立體監督網絡
構建「內部+外部」「線上+線下」的全方位監督網絡。內部強化司法機關專項檢查,建立定期巡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長效機制,對涉企強制措施案件進行全面回溯審查。一旦發現違規審批或濫用權力,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形成強大內部威懾力。
外部方面,積極引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專家及工商聯代表,組成第三方監督小組,深度參與案件聽證與審查,並及時公開監督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同時,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二)數字化賦能監督管理
充分利用數字化技術手段,打造全國統一的「強制措施審批鏈」,實現公檢法數據實時上鏈存證,確保數據的真實性、不可篡改和可追溯。審批流程一旦超時,系統自動預警,關鍵文書通過智能合約進行智能核驗,大幅提高審批效率和準確性。開發「民營企業監督服務平台」,整合企業投訴、執法信息查詢、政策諮詢等功能,企業可實時查看執法進度和結果,對執法行為進行評價和投訴,實現企業與監督管理部門的高效互動。通過GIS技術繪製「涉企強制措施熱力圖」,直觀展示執法密度分布情況,對執法密度異常區域及時啟動專項督察,確保權力在陽光下規範運行,讓權力運行「無死角」。
(三)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
針對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和紀檢部門實施邊控、監視居住、留置、查封企業賬戶等限制公民自由的法律措施,引入獨立的第三方監督機構。該機構由法律專家、行業代表和資深審計人員組成,具備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
在採取相關措施前,執行部門需向第三方監督機構提交詳細的行動方案和證據材料,第三方機構將嚴格審查並出具意見,只有獲得其認可後,相關措施才能實施。在執行過程中,第三方監督機構有權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過程符合法律程序,保障企業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優化權利救濟途徑,保障合法權益「生命線」
(一)暢通快速維權通道
暢通民營企業維權通道,設立「民營企業維權綠色通道」,將申訴響應時間大幅縮短至48小時,行政複議審查期限壓縮至15日,行政訴訟適用簡易程序實現30日內審結,讓民營企業維權之路不再「漫長」。建立「首問負責制」和「限時辦結制」,明確責任主體和辦理時限,確保企業訴求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對於緊急情況,如因錯誤凍結賬戶導致企業面臨資金鏈斷裂風險的,可申請「先予執行」,在審查期間暫停強制措施執行,為企業解燃眉之急。
(二)創新救濟保障制度
創新「反向擔保」解封制度,允許企業以知識產權、未來應收賬款等非傳統資產申請解除賬戶凍結或邊控,並引入「司法擔保保險」降低解封風險,為企業提供更多的救濟途徑和保障,讓企業在困境中看到希望的曙光。建立「損害賠償基金」,由財政資金和違法責任人賠償款共同構成,當企業因錯誤執法遭受損失時,能夠及時從基金中獲得足額賠償,彌補經濟損失,讓企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建立「信用修復銀行」機制,對被錯誤採取措施的企業和企業家,將相關信用紀錄轉入修復賬戶,設定觀察期,觀察期滿無違規自動清零,消除對企業經營的負面影響。同時,積極協調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對信用修復企業給予融資、合作等方面的支持,助力企業盡快恢復正常經營,讓企業重新煥發生機與活力。
四、提升司法服務能力,增強執法「專業度」
(一)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實施「雙百」人才工程,選拔培養100名精通企業合規的法官和100名熟悉產業經濟的檢察官,組建「涉企案件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為重大案件提供專業指導,深度參與強制措施必要性論證、企業影響評估等關鍵環節,確保司法決策的專業性和科學性,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專業的法律支持。建立司法人員定期培訓制度,邀請經濟學家、企業管理專家、法律學者等進行授課,培訓內容涵蓋民營企業經營特點、產業發展趨勢、最新法律法規等,不斷拓寬司法人員的知識面和視野,打造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司法隊伍。鼓勵司法人員到民營企業掛職鍛煉,深入企業一線,了解企業實際需求和困難,增強司法服務的針對性,讓司法服務更加貼近企業、貼近實際。針對取保候審等措施的規範適用,開展專項培訓課程,提升司法人員對法律條文的準確理解和實際運用能力,確保司法公正。
(二)創新司法服務模式
推行「沙盤推演」辦案模式,要求辦案機關在採取強制措施前,運用SWOT分析法制作《企業影響評估報告》,全面分析強制措施對企業的影響,並提出至少3種替代性監管方案,如電子監控、第三方監管等。這些方案需經專家委員會論證通過後方可進入審批程序,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經營的負面影響,實現司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建立「司法服務聯絡員」制度,為重點民營企業配備專屬司法服務聯絡員,定期走訪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切實為企業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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