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新聞報道】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下以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長服金)的安排今日(5月1日)生效。今日起,僱主不得使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轉制日後僱用期所衍生的遣散費/長服金;至於僱主為僱員作出的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合約酬金,則仍可繼續「對沖」遣散費/長服金。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這令僱員可以安心,有更多錢為退休作準備,對其中長期的幫助很大。而僱主亦無需擔心,更無需提前解僱員工。他續指,今次是制度上的大轉變,強調制度不設追溯期,在今日之前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仍然可「對沖」。

假如有僱主解僱舊員工,轉而聘請一名月薪較低的新人,是否變相可以節省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孫玉菡回應指,現時勞動市場人手緊張,要聘用新人重新培訓及熟悉公司運作,加上舊僱員以往的年資、相關費用可以「對沖」,新僱員新的年資相關費用則不能「對沖」,這樣做對僱主可能是得不償失,表示看不到有很大誘因令僱主解僱員工。
取消「對沖」安排同樣適用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下的職業退休計劃、《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第279C章)/《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第279D章)的兩類學校公積金計劃,以及獲豁免於強積金計劃的外地僱員所參加的海外職業退休計劃。
配合取消「對沖」安排,勞工處同日推出為期25年的「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資助計劃),分擔僱主在實施取消「對沖」後的遣散費/長服金支出。資助計劃即日起接受申請。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先向僱員支付遣散費/長服金,然後向勞工處申請資助。如欲了解資助計劃及申請的詳情,可瀏覽勞工處援「沖」易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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