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吳英鵬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句古老的中國法諺深刻詮釋了法律的普遍適用性與不可規避性。然而,在現實經濟社會的複雜棋局中,總有一些人和機構試圖憑藉各種「精巧算計」,遊走於法律邊緣,規避監管,向法律體系的嚴密性發起挑戰。此類行徑,不僅破壞了社會公平,更對法治根基造成侵蝕,應予嚴肅審視和抵制。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日前針對長和港口交易一事答記者問,明確強調「交易各方不得採取任何方式規避反壟斷審查」,並嚴正警告「未獲批准前,不得實施集中,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從法律依據來看,市監總局的聲明有堅實的法律基礎。我國《反壟斷法》第21條清晰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截至目前,今次交易各方是否已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履行申報義務,尚未可知。但依據法律條文,若未申報,集中交易斷然不可實施。另一種情況,即便長和港口交易各方已提交申報,依據《反壟斷法》第25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可見,無論申報與否,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給予批准之前,交易都不得推進。市監總局聲明完全契合法律明文規定,合法合理,無可辯駁,為相關市場主體行為劃定了清晰且不容逾越的紅線。
據外媒報道,長和擬進行「分拆交易」。該行為存在利用「交易拆分」手段規避申報門檻的嫌疑,它在形式上巧妙避開申報標準,但仍然在市場競爭的實質層面對我國市場秩序造成破壞。市場是一個有機整體,一旦此類規避行為被縱容,將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生態,甚至損害國家利益。因此,今次市監總局及時有力的回應,不僅彰顯反壟斷法律規則的明確性與強制性,也體現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執法如山的決心。法律絕非一紙空文,不會因交易結構的花樣翻新而失效,也不會因個別主體的肆意規避而喪失效力。
事實上,針對「變相集中」這類複雜隱蔽行為,我國早已構建起完備的法律機制。《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第5條明確規定:「判斷經營者是否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交易的目的和未來的計劃;……(八)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這一規定賦予監管部門廣泛且靈活的審查權限,在判斷是否構成「集中」時,能夠全面考量「交易的目標」「未來的計劃」以及「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甚至涵蓋中美博弈下的地緣政治因素。這意味着,無論相關市場主體採取何種複雜手段進行交易安排,只要其行為可能影響市場競爭格局、損害市場公平,都可能被認定構成「集中」,難逃反壟斷法律的約束。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並非僅僅是一種樸素的法治理想,也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特別是,我國執法部門在履行執法職責過程中,不僅致力於實現法律的形式正義,更將追求實質正義作為不懈奮鬥的目標,堅持「執法目的同執法形式有機統一」。
人有千算,天則一算。《韓非子・說林上》也有云:「巧詐不如拙誠。」奉勸今次港口交易各方遵守中國法律,停止交易。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廣東省政協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