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香港獨立黨」骨幹成員、40歲葡籍男音樂教師黃煡聰,早前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不獲認罪扣減。他不服刑期申請上訴許可,昨日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
黃煡聰提出三個上訴理由指,原審法官錯誤將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量刑檔次應用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下的串謀罪,以致錯誤應用最低刑期,令申請人失去應有的認罪扣減。而原審法官錯誤將案件界定為「情節嚴重」,6年半量刑基準屬明顯過重,此外量刑時沒有考慮或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在串謀中扮演的角色。
上訴庭指出,雖然黃煡聰被控串謀罪,但其犯罪情節與煽動罪無異,因此這些因素同樣適用。黃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並且明顯是有計劃、有預謀的行為。案發時,香港剛剛經歷修例風波所引起連串、持續並嚴重的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面對危害國家安全和法治的風險仍然非常高。在這樣的背景下,黃利用互聯網發表涉案帖文,以加強煽動的效果。涉案的六個網上平台都是公眾廣泛使用的社交媒體,煽動的對象是普羅大眾。
涉案帖文煽動以不同的手法達到犯案的目的,部分帖文鼓吹以暴力手段推翻中國和特區政府。總括來說,黃宣揚使用暴力、以「港獨主義」為由募捐籌款,甚至宣揚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以達到「港獨」目的,加重其罪責。上訴庭認為,本案實屬「情節嚴重」。
判詞指出,原審法官應用有關原則是完全正確,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五年監禁沒有原則犯錯,亦非明顯過重,認為黃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所以拒絕黃的上訴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