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升降機門留煽動字句 送貨員判囚10個月

【點新聞報道】一名送貨員涉嫌在2024年5至12月損壞位於灣仔和銅鑼灣一帶的天橋升降機門,並留下煽動字句,原被控刑事損壞等9罪,被告昨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4項刑事損壞罪,以及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共5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稱就煽動控罪而言,刑罰必需從嚴,考慮被告坦白認罪,就5罪判其監禁10個月。

53歲被告李樹銘,報稱任職送貨員。他原被控8項刑事損壞罪及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李樹銘被控於2024年5月3日至12月13日期間,在灣仔會展站及西面連接隧道、會議道行人天橋附近、橫跨告士打道近中環廣場的行人天橋、銅鑼灣橫跨告士打道及波斯富街近信和廣場的行人天橋、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行人天橋及其附近,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天橋的升降機門和橫額;另於2024年10月17日,在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行人天橋,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在天橋升降機門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涉案煽動陳述。

案情指,在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警員巡邏時多次發現灣仔及銅鑼灣多處被人用黑色麥克筆寫上侮辱國家的字句。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確認被告身份,同年12月中,警方在謝斐道及菲林明道附近巡邏時,覺得被告與疑犯容貌相似,並截查被告,被告認曾塗污行人天橋的電梯門,他隨即被捕。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出,被告所寫的字句傳播力低,要經過的人才能見到,但法庭不能忽略被告犯案的目的,被告所寫字眼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又用帶侮辱性的名稱稱呼祖國。市民即使有言論自由,也須遵守法紀,即使不同意裁決,也不容破壞公物,判被告每項刑毀罪入獄4個月,煽動罪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扣減,總刑期為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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