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追蹤|議案的動議與撤回

立法會大會今早就張宇人議員檢視小班教學的議案辯論產生爭議。(點新聞資料圖片)

文/黎岩

立法會大會今早(27日)罕有爆出火花。事緣自由黨張宇人議員在立法會大會上,決定不動議其「檢視中小學以小班模式教學的成效」的無約束力議員議案,並斥責教育界立法會議員朱國強的修正案,將其原議案改至面目全非,扭曲原議案的主旨,騎劫原議案,故決定不動議其議案。他又希望立法會就議員議案修正案訂定指引或作出適當規範,更促請立法會主席以此為契機,帶領議員重拾正軌,完善議會規則。今次是完善選舉制度後的立法會首次出現當日會議臨時不動議議員議案的情況。

期間,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就此提出規程問題,指根據議事規則,需在無議員反對下才可以撤回議案。但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則指張宇人只是不動議議案,並無明確講撤回議案,如果議員不動議議案,主席就不能夠讓議會繼續辯論,故決定休會。不滿梁君彥主席的裁決,謝偉俊大力將《議事規則》掟在枱上,並在會後公開批評「你大哥(梁主席)想咁做就咁做,唔可以咁樣恰啲新人,呢個係政治欺凌!」

先看看兩位議員的議案措辭。張宇人議員的議案措辭是「本會促請政府全面檢視中小學以小班模式教學的成效」。朱國強議員提出修正案,則是「本會促請政府全面檢視小學小班教學的成效,並因應中學生的學習差異及精神健康,評估中學以小班模式教學的可行性」。

兩位議員的議案及修正措辭可謂南轅北撤。張宇人議員原議案的主旨是質疑小班教學的實際成效,以及在人口出生率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入學率相應持續下滑,繼續推動小班教學,若然成效不彰,不如直接殺校以節省資源。朱國強議員的修正案主旨在於促請當局檢視小班教學的成效,並擴展小班教學至中學。

在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經廣泛選舉產生的本屆立法會,當局一直強調多元化的五光十色的聲音,以彰顯立法會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三年來運作一直卓有成效,在履行立法會監督政府依法施政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但因為與過往反中亂港勢力操弄政治話題並採取極端的拉布、擾亂,甚至暴力破壞議事程序等等,令到立法會處於高度緊張的對立對峙狀態明顯不同,今屆立法會可謂正本清源,撥亂反正,使議會議事更加和諧有效多元。當然,因為89位議員的共同使命在於推動政府拚經濟謀發展惠民生,在共同的理念及目標驅使下,呈現於市民面前的往往是和和氣氣,較少爭議爭執,更加不會出現反面拍枱的情況。

張宇人議案的出發點在於,在出生率下降的今天,政府對中小學的教育撥款仍有增無減,但本港正面對生源及赤字問題,所以自由黨反對將教育開支佔本地生產總值(GDP)的比例設硬性指標,若當局繼續以此計算,等於白白浪費冤枉錢。他的目的在於促使當局檢討公營中小學學位的未來路向,以及檢視目前使用的課程、施政的方式、課堂安排等,令小班模式教學真正達致成效。

張宇人批評朱國強的修正案將其原議案改至面目全非,然後煙消雲散,「我認為議員同事間應互相尊重,恪守議事倫理,正確使用修正案,不要攔途截劫原議案。」

朱國強議員則認為,既然修正案符合《議事規則》並獲接納,理應在議會辯論,而非主觀認定修正案不合己意,便執意作罷,浪費議員、立法會秘書處以至政府的寶貴資源、心力與時間。他不滿張宇人在會前沒有主動解釋原議案,卻要求議員詮釋其原意,做法欠妥。他又認為議會應廣納不同意見,「而非主觀認定修正案不合己意,便執意作罷」。

按照《議事規則》,每位立法會議員都可提出議案辯論(須秘書處排期輪候,一屆任期內議員最多三次提出議案的機會),其他議員亦有權提出修正案,並經秘書處反覆斟酌形成正式文字,提交大會審議討論。立法會有不成文慣例,議員之間互相尊重,當一名議員動議一個議題,其他議員固然可以提出修訂,但修正案的目的是聚焦原議案、強化原議案的效力,令議案能形成一套有力的措施及政策,推動政府去做,並能夠引起社會關注,令整體社會受益。

張宇人與朱國強議員就中小學小班教學的主張可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各有各的理據,各自代表了社會上的不同聲音,相信在短期內也難以達致相對廣泛的共識。

翻查《議事規則》第35條有關「議案及修正案」的撤回的規定,第一項條文列明:「經預告的議案或修正案在動議之前,可隨時由以其名義動議該議案或修正案的議員指示立法會秘書將其撤回。」換言之,已預告的議案或修正案,可「隨時」無附加條件無須說明理據即可提出撤回。

《議事規則》第35條第二部分更指明:「議案或修正案的議題在付諸表決之前,可應動議人的要求予以撤回,惟須在無議員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獲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許可。」即是若議員已經動議議案,在表決前想撤回,就要得到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階段的同意,變相可能要投票,或詢問在席議員是否有人反對等,經秘書處現場統計確認後才可提出撤回。

梁君彥及自由黨均認為張宇人今次只是「不動議」,按常規無人動議,議會就不應討論。既然張宇人並未表明動議辯論是項議案,所以在法理上也就不存在撤回一說。那麼,謝偉俊的無名火也就有點無厘頭。

其實,2014年,亂港勢力為了阻止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申請,在大會上瘋狂要求響鐘點算開會法定人數,拉布窒礙審議效率,加上有4名議員提出修正案,當事議員預料議案無法通過,決定撤回「確保公營房屋及基建工程如期落成」的動議辯論。

故此,今次立法會火花,固然與兩位議員基於各自的界別身份對相關議題的取態不同,但也暴露出議事規則存在模糊的灰色地帶。其一是何謂提出動議,議員向大會提交議案,本身就是希望議員辯論,增加議案效力,若果必須說出「我動議」才算動議辯論開始,似乎有點畫蛇添足。爾後如果有哪位議員忘記講這三個字,議案是否還繼續辯論?其二是撤回議案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時間限制,至少應該在議案辯論的前一天,否則,如今早大會已經開始進入辯論正題突然提出撤回,明顯有浪費秘書處、政府官員及各位議員資源的嫌疑。其三是就議案的修正措辭,應該定明修正原則,其核心主旨就是不能完全違背甚至顛覆原議案的主題,修正案的目的在於完善補充原議案,既然不同意原議案主題,完全可以另起爐灶另提議案,通過修正來閹割甚至否定原議案顯然不可取。若不同意原議案,在表決階段完全可以反對甚至棄權。其四是全體議員都是基於愛國愛港的大原則,縱然有界別利益區分,但應該具有大局意識,本着參政議政的協商原則,尋求符合社會共同利益的共識,而不能僅僅囿於界別利益,從而製造不必要的社會政治分歧,並引致外界誤解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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